福建省广告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省广”)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省广”)均为闽粤两地广告业的佼佼者。
2007年9月8日,“闽省广”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取得“省廣”文字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2007年10月10日,在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期间,“粤省广”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省廣”商标侵害其企业名称权,该注册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闽省广”答辩认为,“粤省广”以享有地域性的“省广”在先名称权为由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求商标部门驳回异议。2010年6月2日,“粤省广”的异议被驳回,“闽省广”获得了“省廣”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1月12日、12月13日,“粤省广”先后接到“闽省广”两份律师函,要求“粤省广”将其网站上使用“省广”进行宣传的做法予以纠正。此后,“粤省广”的网站上对含有“省广”的醒目宣传作了部分删除。
2011年1月25日,“闽省广”发出第三份律师函,指出“粤省广”仍有部分网页“使用与省广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进而要求“粤省广”更正上市证券“省广股份”名称或支付商标使用费等。
“粤省广”在与“闽省广”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递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粤省广”可以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并且此举不构成侵犯“省廣”商标专用权。
    企业简称VS商标专用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粤省广”依法享有自己的名称权,粤省广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省广”二字,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已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而“闽省广”注册的“省廣”商标是从2007年10月才开始享有专有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混淆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的规定,粤省广享有在先权利。此外,“粤省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省广”,并不存在恶意使用“省广”的称谓或侵害“闽省广”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2011年7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确认“粤省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没有侵犯闽省广享有对“省廣”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闽省广”认为,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于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最能起到明显的标识作用,故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侧重于核心字号。企业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字号,广为公众所知悉的企业简称具有显著性,客户和消费者也习惯用简称替代企业的名称,即与企业名称有同等的意义。本案中,“粤省广”自己使用“省广”,是在公司全称“广东省广告公司”基础上的加减字形成的简称。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侵犯他人名称权。
“闽省广”还指出,“粤省广”将“省广”作为企业名称长期使用并大肆宣传,明显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粤省广”的成立早于“闽省广”,但其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本身就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具有在先权利。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闽省广”质疑:按照这样的判决,省广电集团、省广播电台……都可以简称“省广”?都可以使用“省广”两字进行混淆文字商标的宣传?
对此,福建省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吴新民告诉本报记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注册为商标并加以使用,引发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的冲突。
从企业名称确权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名称登记只要符合登记的有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且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即可完成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而从商标确权的环节看,商标法第九条虽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哪些权利属于在先权没有界定,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多将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作为在先权,企业名称权以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很少被列入在先权的范围进行审查,因此导致了商标权与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在现实中大量并存。而企业的简称是否作为企业的名称权加以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
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李学元律师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有两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傍名牌”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是否使用近似或模仿他人商标的标志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企业的简称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粤省广”对“省廣”商标提出异议理由也是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却获得支持,两种结局截然相反。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2010)商标异字第10833号裁定,““粤省广”对“闽省广”的“粤省廣”商标提出异议被驳回,理由恰恰就是“粤省广”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为何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粤省广”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享有“在先权利”呢?是否是常人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2011年11月26日,记者连续两次联系本案一审“粤省广”的代理律师吕亚飞,对方以“不便沟通”为由拒绝发表意见。
“省广股份”作为上市股份名称,具备混淆“省廣”文字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要件,“省廣”商标的维权之战,远未结束。李学元律师进一步表示。(林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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