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企业傍驰名商标“安琪”被驳回

〖2004-11-16 12: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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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湖北商标事务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裁定,湖北“安琪”对山东“安瑱”商标提出的异议成立,“安瑱”商标不予核准。

    早在1988年,湖北宜昌一企业就申请注册了“安琪”商标,核定使用“调味品、酵母”等,主导产品是活性干酵母,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山东荷泽市一企业申请注册“安瑱”商标,用于“调味品、酵母、食用碱、食用小苏打”等,当时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在异议期间,湖北企业及时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注册“安瑱”商标,是抄袭、模仿“安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几番交涉后,“安瑱”的注册申请于近日被驳回。

    专家提醒说,当前有些人注册商标喜欢走捷径,热衷与知名品牌套“近乎”,在给商标起名字时采取抄袭、模仿的手段。因此,商家若发现有近似的商标出现,应及时提出异议,阻止对方注册成功。

    法规链接

《商标法》有关条款: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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