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会诊 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

〖2004-11-25 22: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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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11月18日,由中国工商报主办、香港七好集团协办的“‘傍名牌’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参会,就“傍名牌”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专题研讨。我们节选了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予以刊发,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傍名牌”现象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对于企业的“傍名牌”行为,若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可以判决责令其改正企业名称,或者停止使用涉及侵权文字或内容的商业标志。在协助执行生效判决时,工商管理部门以前总是想找出一些关于名称登记方面的行政规定作为执法依据,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存在一定偏差的。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不一定非要找到相关的执法依据。因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工商部门的查处就已不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是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不再需要行政法上的依据,行政相对人也不可以就此对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部门在纠正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比如,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在将侵权企业的营业执照暂扣后,若其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更改企业名称,就在其营业执照上盖上“企业名称注销”等字样的章,使其无法使用该侵权商业标志。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类变通的办法可以很好地弥补企业拒不改名,而工商部门又无法为其起名字的尴尬。 

  刘继祥(北京市高院):在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未作改革之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当使用、不规范使用的,在实践中一般作为商标侵权案件处理,这一点实务界均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6日下发的《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的是,对于依据商标专用权起诉他人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应予受理,并可以判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尽管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但企业名称权也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而获得的,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知识产权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民事权利,行政注册程序所起的作用只是对自然权利备案登记。自然权利是基础,注册权利基于自然权利并经备案登记而产生。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能不顾及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在权利形式上来自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权利的行使,实质上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以损害他人权利为代价。要从根本上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除了尽早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外,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欺骗、误导公众的原则,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 

  姜颖(北京市一中院):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的问题,可能个别法院也没有办法,因为法院内部还需要有两个协调,一个是各地法院相同的,比如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协调执法是否需要一致,另外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执法是否一致,这个协调需要最高法院出一个文件,规范两个庭的司法尺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一致,这方面的解释和指导意见最好是一样的尺度,否则必然会有冲突,地方法院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对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而引起的“傍名牌”问题的处理,工商部门的同志提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我认为适用这一条有一个前提必须是虚假宣传,然后再看它是不是引人误解。比如企业名称确实注册了,也是这么使用的,就不是虚假宣传。我们司法认定的时候一般是认定它是虚假宣传以后,才看它是不是引人误解了,所以希望这一条能再考虑一下。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而引起的“傍名牌”问题,我们法院受理的案子不仅有国内的企业到国外去注册,也涉及到国外企业字号被国内企业作为字号使用的情况。现在法院出台的规定指导意见一般都在回避这个问题,我们也很困惑。 

  刘敏(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目前,“傍名牌”行为在市场上越来越猖獗,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因此,针对这种搭便车的仿冒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这也反映了当前打击“傍名牌”的执法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挑战性。 

  今天研讨的“傍名牌”现象,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研究解决因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产生的“傍名牌”问题。这种“傍名牌”现象既包括在境内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使用的情况,也包括在境外登记企业名称,然后以委托加工或授权名义在境内使用的情况;既有使用外资企业的知名商标的,也有使用国内企业的知名商标的。作为公平交易执法部门,我们接到类似案件反映利用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投诉相对较多。在查处“傍名牌”现象的执法工作中,我们的做法和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工商机关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平交易部门、商标部门、企业登记部门、外资企业的登记部门、法规部门,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综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商整体的合力,取得了非常好的执法效果,如皮尔·卡丹案件、雅诗兰黛案件的顺利解决就是各部门协作配合的结果。第二,综合运用工商部门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的依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有些经营者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使有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查处。第三,在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上,我们这些年基本上采取个案解决的办法,首先是公平交易部门对市场上利用他人知名品牌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查处,对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性,之后,公平交易部门与企业登记部门通力合作,由登记部门对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 

  这种从市场行为反映出的结果追到源头的工作方法能够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我们在查处“傍名牌”现象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困难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查处“傍名牌”现象的过程中,工商部门与法院如何达成共识、协调一致的问题。首先是与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就类似问题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掌握的尺度应该有一个共识,这样不至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对同一案件、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行为,得出不同的结论。第二,是与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如何达成共识、协调配合的问题。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因此,有些“傍名牌”案件,工商机关处理后,行政诉讼到法院,法院的行政审判部门对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调查的事实、收集的证据以及对行为进行推理判断的理由等能否认同,对行政执法机关十分重要,因此希望能与法院的行政审判部门在处理“傍名牌”问题上,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法律依据上以及具体行为的定性上能够进一步沟通,并达成共识。 

  公平交易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并广泛关注对利用商标与字号冲突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傍名牌”问题的解决。一是积极探索有效的执法途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查处利用商标与字号冲突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是在现行的法律修改或者起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时间较慢,程序较复杂,无法及时解决现存问题的情况下,从立足于解决现存问题的角度,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这样对全国的执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指导依据和要求。三是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解决利用商标、字号、域名等冲突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把其他知识产权法难以涵盖、难以解决又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加入其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附加保护和补充保护的作用。 

  陈文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处长):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承担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职责,接触“傍名牌”现象比较早,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也比较早,最早大概是在1994年、1995年的时候,我记得第一次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雪豹的案例。雪豹皮衣当时很有名,它委托授权一些企业生产夹克油,上海雪豹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直接在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了“上海雪豹”四个字,是比较早、比较典型的所谓“傍名牌”,我们当时是按照商标侵权处理的。 

  随着这几年商标经济不断发展,“傍名牌”现象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很大一部分都是境内企业跑到境外,有的是在香港,甚至去日本、美国注册一个企业名称,回到境内来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写上境外公司授权或者监制等字样。比如较典型的香港皮尔·卡丹有限公司、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杉杉、香港雅戈尔等,这种情况不光是企业名称的问题,它也结合了商标的问题,往往通过正常的途径、正常的渠道注册,经过恶意的掩饰搞一个近似的商标。像我们最近查的花花公子案件,皮尔·卡丹的商标是一个侧面的兔子头,而花花公子搞了两个兔子头或者搞了一个正面的兔子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通过色彩的变化,给消费者造成误认。 

  所以说,“傍名牌”往往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可能名称方面是一个因素,同时可能结合商标,结合包装,甚至结合企业在正常广告宣传中惯用的广告用语,整体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点。如果“傍名牌”企业在广告、产品包装、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字号部分,比如说现在企业包装上有的是法国皮尔·卡丹,广告宣传上、招牌上是法国皮尔·卡丹,实际直接跟权利人没有关系,这样的话我们都可以依据《商标法》认为是商标侵权。但是,规范性地使用由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做法是合法的,不管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从《商标法》的角度没有很好的法律解决途径,一般是转由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进行解决,或由公平交易部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查。 

  张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名称处处长):“傍名牌”中的“名牌”实际上就是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有保护办法,我们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名称争议的具体解决设定了条款。现在来看,“傍名牌”遇到新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在名称核准登记中如何做好防范,从当前名称管理规定和我们现在各项技术手段来看都有缺憾。因为商标的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不一样,商标为统一注册,有公告程序、争议解决,而现在名称登记机关大约有4000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要求当场核准,受理人员自己的认知程度很有限,今后有待于在技术手段上逐步提高。这几年名称核准权向上提升,必须市一级工商部门才能核准,从而能够减少一些失误。现在来看,我们对名称和商标的争议处理应该加强,对“傍名牌”现象的打击力度要加强。 

  我认为,第一,要把尽快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提到议事日程,我们明年要做调研,准备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升为条例,其中要把解决名称争议、对驰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写进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各地工商局有不少好的办法,如把驰名商标录入在计算机里,可以在核准的时候做一个防范,避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适宜的名称字号,应该在全国推广类似的好方法。第二,积极和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法院做好配合工作,根据法院的判决和公平交易部门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罚详细条款纠正企业名称。第三,我们要加强公告制度,建立一个全国公告平台。现在各地工商部门公告内容还不够,做的也不统一、不规范,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规范性,使得公告之后能引起有关企业的反应,也可以对工商局已经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 

  刘伟(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注册局指导处处长): 

  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界定“傍名牌”,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傍名牌”都会长期存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针对此类现象,从制度上做合理安排,尽量减少“傍名牌”现象对经济秩序和合法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从名称管理的角度,部分问题应当引起反思。我觉得“傍名牌”现象涉及名称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可能是两类:一类是商标注册权和名称专用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类是名称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职能衔接上的安排问题。针对这两类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现行制度的调整完善方式。 

  第一,科学认识和界定名称专用权,适当淡化名称专用权概念,改核准为登记,将行政确权更多地调整为名称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企业名称权的定位调整,可以从制度上解决相关冲突,明确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为司法判决的真正落实奠定基础。 

  第二,调整后的登记,可以考虑采用严格的准则制,并适当扩大名称、商号的限制范围,将驰名商标、知名商号以及国际上著名企业的字号等,经法定程序纳入强制禁止的准则范畴,尽量避免在名称登记过程中产生对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有普遍或重大影响的“傍名牌”现象。 

  第三,适当调整行政职能,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名称权争议,登记机关应仅在法定准则范围内负责调整;对符合准则标准,特别是在使用中形成的争议,应当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机关不应承担名称争议的裁决职能。登记机关的职责应当是:依法登记企业名称;根据商标管理部门、公平交易管理部门关于名称使用违法的处罚结果,调整登记名称;根据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调整登记名称。 

  第四,进一步完善名称公示制度,尽早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示平台。在公示内容上是否也可考虑适当扩大范围,将名称的使用方式也作为公示内容,保证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英国的企业名称就分为两类,公司名称和业务名称,业务名称不经登记,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但应当履行备案,并公示。此类公示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及时发现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傍名牌”的现象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它属于一种混淆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这些“傍名牌”企业来说,它是利用人家的商誉,这种行为必须给予禁止。对于这种现象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严厉地进行查处,打官司到法院,法官都应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让“傍名牌”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的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作出了解释,但“傍名牌”的现象还在不断发展,最近又进了一步。讲几个例子。日本一家做发动机的企业,人家有自己的样式和颜色,咱们的企业也用人家的样子,用人家的颜色,跟人家做的一样,却既不用人家的商标,也不用人家的企业名称。但是,毕竟是在用人家的商誉,人家的成果。所以,有些东西如果靠外观设计还是很难申请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很不容易。 

  还有用人家的图案和标志。举个例子,一家企业花了上千万元创造“蓝猫”的形象做动画片,许多企业看了“蓝猫”动画片以后,就在儿童用品上都用这个形象。这种现象著作权可以做一定的保护,但是著作权对它的保护力度非常薄弱。 

  “傍名牌”现象还在向更高级的阶段不断发展,不断地翻新花样。可是,拿什么保护?企业的标志不是商标,也不是企业的名称,其知识产权能适用哪条法规?我希望把这部分逐渐地完善起来,有效制止“傍名牌”现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不断地推向前进,引向深入,使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地完善,不仅名优企业知识产权能得到更好保护,也能对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傍名牌”现象予以制止。 

  盛杰民(北京大学):“傍名牌”现象在咱们国家已经成了公害,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现象,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有几个环节要跟上。第一是立法,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体现出来,以前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但是现在的确有很多已经跟不上形势,它的修订速度要快。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需要一层层走程序,但是相应层次比较低一些的法规,法院和行政部门在制订时是否能够使它进一步细化、丰富。 

  第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似乎在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上有些混淆。某个企业作为侵权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要保护,但是它的危害已经不是对某一个被侵权的民事主体,它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带来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消费者利益的破坏,这种后果更为严重。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也要讲社会公共责任。 

  我们有很多企业在营销上很投入,在事后的追查上很在乎,但在事先形成一整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做的不够,这方面的观念也不是特别强。假如把企业名称和商标统一注册也许就好一些,虽然比较麻烦一点,但别人在用你的著名商标注册其他企业的名称时可能会受到一些阻碍。此外,企业为了保护自己,最好抢先到国外注册,虽然稍微麻烦点儿,但总比事后追着打要好。 

  除了执法、司法部门的保护外,对全社会企业经营者进行诚信教育也特别重要。这是一个长期工作,但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傍名牌”,打造诚信社会,建立诚信制度。诚信制度是既有鼓励表扬、又有警戒惩罚的综合体系,从而培养企业和公众既自觉地尊重别人又尊重自己的观念。 

  李祖明(中国政法大学):“傍名牌”现象中商标和商号的冲突,最主要的是商号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你这个商标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别人商号里面的文字跟你的注册商标标志是一样的,如果别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是可以调整的。第二种是你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人家把你的文字作为商号,对这种“傍名牌”现象的查处相对容易。 

  真正困难的是第三种,你的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了,但还不是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别人商号所使用的文字与你的商标近似,却使用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这时候《商标法》就保护不了。有些地方在搞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但狭义的法律实际上没有给著名商标法律地位,地方的立法经验是不是以后可以被国家新的立法吸纳进来,值得考虑。比如,著名商标保护范围和驰名商标可能不一样,跟驰名商标相比降低一个档次,跟一般的商标相比提升一个档次。 

  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另外一种现象,是别人把你比较有影响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了,这种情况现在不太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或者以后立法时还要规范,这种规范可能就暴露了一个问题:商号权到底是什么权?《民法通则》里面虽然规定了企业名称权,但是企业名称权到底是什么内容却没有说。知识产权和物权有很大的区别,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确定保护范围。商标有保护范围,专利有保护范围,版权有保护范围,商号有什么保护范围呢?商号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体系里面难以算做知识产权,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都不知道,这怎么保护?这可能就是产生冲突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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