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审结特殊商标侵权案 商标驰名成关键

〖2004-11-26 10: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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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济宁市中区一家商行生产销售的电子万年历竟打出当地一知名企业“英克莱、INCALCU(金指甲大拇指图案)”商标,法院审理过程中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定这家商行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了解,原告方山东英克莱集团是国内生产电动自行车、健身器材、自行车的知名企业之一,早在1996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英克莱、INCALCU(金指甲大拇指图案)”商标。今年4月6日英克莱集团在济宁市场购得济宁市某商行生产销售的“英克莱、INCALCU(金指甲大拇指图案)”牌电子万年历,该电子万年历机身正面左上方的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一模一样,将该商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方辩称公司并没有大批量生产以英克莱、INCALCU(金指甲大拇指图案)为商标的电子万年历,只是试产试销,而且原告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自己的电子万年历不是同类商品,对原告的影响并不大也无需赔偿。

  法庭审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的产品既非同类商品也不是相类似的商品,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所拥有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的话,则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为此,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法院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先后从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原告产品的产量、市场占有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大量调查法庭认为该商标已达到了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为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电子万年历上使用的商标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该商标使用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的商标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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