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芋"为何名气大效益小
〖2004-11-30 16: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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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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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使清朝“皇室贡品”桂林荔浦芋名扬海内外。2000年4月,荔浦芋原产地桂林市荔浦县名特优产品协会成功申报了“荔浦芋”证明商标。这本是“荔浦芋”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幅占领市场,农民增产增收的好机会。但是,4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荔浦芋”这块“金字招牌”被长期“束之高阁”,远未形成农业产业化有时,所产生的效益远低于其应有的品牌价值,让人扼腕。
荔浦芋在荔浦县已有400多年的人工栽培历史,其味甘香软甜,营养丰富,被清朝列为“皇室贡品”。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使荔浦芋名闻天下,畅销国内,出口东南亚、港、澳、台等地。
各地商贩们见有利可图,四处收购品质不一的芋头挂上“荔浦芋”的牌子叫卖。为保护“荔浦芋”品牌,2000年4月,荔浦县名特优产品协会成功注册了“荔浦芋”证明商标,“荔浦芋”成为广西首个证明商标。当时,许多经济界人士预测,“荔浦芋”拥有证明商标,将进入农业产业化时代,不仅带来更大的知名度,更强市场竞争力,而且名牌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品质和产量进一步提高。到2002年,荔浦全县种植荔浦芋面积约4000亩,年产量达600万吨。
2002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广西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到荔浦县了解 “荔浦芋”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时,惊讶地发现,虽然“荔浦芋”证明商标注册二年多了,除了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少量出口荔浦芋曾使用外,其他的农民和销售、加工荔浦芋企业基本没有使用。而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注销。
记者了解到,造成“荔浦芋”这个“大商标”只派上了“小用场”,产生了“低效益”主要有以下原因:
证明商标注册人机构形同虚设。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凡在荔浦县种植荔浦芋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荔浦芋达到其特定质量标准的,均可向证明商标持有人一一县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申请使用“荔浦芋”证明商标,并使用商标注册人监制的统一商标标识。但证明商标注册后,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专项经费,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没有制定“荔浦芋”质量标准,以及印刷统一的商标标识,“荔浦芋”证明商标实际上被长期闲置。
对证明商标的使用宣传不够。荔浦芋是荔浦县主要农特产品,但由于有关方面宣传不够,许多企业和个人对“荔浦芋”证明商标了解甚少,不知道怎么使用。
证明商标使用侵权多,管理难度大。目前,企业和个人对“荔浦芋”证明商标侵权使用较多,由于单个侵权涉及侵权货币数额少、分散,商标所有人或管理机关监控的难度大。
由于以上原因,“荔浦芋”未能形成农业产业化的品牌优势,其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凸现和提升。尤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荔浦周边各县以及湖南、福建等地的芋头大量进入荔浦,“傍名牌”冒充“荔浦芋”,搞得市场上的荔浦芋鱼目混珠、优劣难分,品牌价值大幅贬值。
现在在北京等北方城市,荔浦芋的价格由三年前的每公斤16元降至10元以下,而在广西各地则降至每公斤8元以下;在荔浦县,今年春节每公斤不到6元。由于种植荔浦芋增产不增收,许多农民己改种水果等其他经济作物,荔浦芋种植面积约比2002年减少1000多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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