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百盛被告鳄鱼商标侵权

〖2004-11-30 23: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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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销售的鳄鱼品牌商品对拉科斯特鳄鱼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定,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品分类中注册了朝右的鳄鱼图形商标,且使用了以绿色为主色的朝右鳄鱼商标图形并指定颜色。因此,长沙百盛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类。

  有关鳄鱼商标的纠纷已持续了十多年并在中国多个法院进行诉讼。此前,北京地方法院对两条“鳄鱼”的另一起诉讼案的判决结果也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致相同。

  在为期3个月的诉讼过程中,长沙百盛一直分辩自己所经销的鳄鱼产品均系从正规途径购进的新加坡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系合法注册商标。新加坡卡帝乐鳄鱼品牌的商标图形是一条朝左的鳄鱼。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对含混多年的鳄鱼商标谜团作了一个清晰的裁定。

  拉科斯特是在今年年初发现长沙百盛大量销售鳄鱼图形商标的钱夹、皮带、公文包等商品的。它在8月17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长沙百盛拉上了被告席。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长沙百盛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外观上独立使用的朝左鳄鱼图形具有显著的标识作用,而朝右鳄鱼图形与朝左鳄鱼图形均为对鳄鱼图形的写实描绘,互为镜像,从外形上看基本无差别。

  法院说:“鳄鱼形象是首要形象,至于鳄鱼头部的朝向,容易被忽视,并不是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所关注的对象,不影响两者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

  法国鳄鱼商标始创于1927年,并于1933年在法国核准注册。1980年,它在国内被核准在第25类商品“衣服”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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