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亨”商标官司一审判决:咸亨酒店不得销售"咸亨"老酒

〖2004-12-4 15:09: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新华网消息:


    酒乡绍兴的两家咸亨公司的一场"咸亨"商标官司终于有了结果。12月3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绍兴市咸亨酒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类产品上使用侵犯绍兴县咸亨酒业公司注册的"咸亨"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共同赔偿咸亨酒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同时判令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由绍兴市咸亨酒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咸亨"产品;三家被告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在指定媒体《浙江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绍兴县咸亨酒业公司的当家人从鲁迅作品中"淘金",依古法生产起"咸亨"老酒,结果在市场上大获成功,1987年咸亨公司注册了"咸亨"商品商标,2002年注册了"咸亨通宝"商标。但是,近年来咸亨酒业公司却发现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下属的超市和绍兴、上海等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印有"咸亨"及"咸亨通宝"商标的酒类产品,生产者是咸亨酒店和浙江古越龙山公司,不是咸亨酒业生产。时间一长,"咸亨"牌加饭酒的销量因此受到极大影响,令"咸亨"商品商标所有者咸亨酒业公司的当家人非常头痛。今年7月,咸亨酒业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咸亨酒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查明,1987年8月,绍兴县咸亨酿酒厂(咸亨酒业前身)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97616号商标注册证的"咸亨"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6类酒,后被准许续展有效期至2007年8月29日止。2003年12月,咸亨酒业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76517号商标注册证的"咸亨通宝"文字加上一个正方形方框图形的组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烧酒、米酒、黄酒等,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止。1999年、2004年"咸亨"注册商标先后被浙江省商标评选组委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1999年,经北京北方亚事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咸亨"商标权评估价值为10592万元。

    1998年3月,咸亨酒店与古越龙山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就咸亨酒店委托古越龙山生产太雕配制酒及使用太雕十六、古越龙山商标达成协议。后双方两次签订协议,"太雕""让春"系列品牌黄酒的外包装由咸亨酒店提供,咸亨酒店保证在盖封、招贴、产品介绍说明、内外包装盒等使用的文字、图形、装潢、商标等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和责任全部由咸亨酒店独家承担。2004年1月,咸亨酒店作为供货方与联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供需协议。在咸亨酒店委托加工以及销售的太雕、太雕十六黄酒的数种外包装盒上,均印有"咸亨"两个汉字和拼音,八只角上印有"咸亨通宝"四个汉字。

    法院认为,原告咸亨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咸亨"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咸亨"注册商标在国内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应属驰名商标。本案中,被告方生产、销售的太雕、太雕十六黄酒产品外包装盒的"咸亨"字样对消费者识别产品产生了指导作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行为属商标侵权。被告古越龙山在委托人咸亨酒店未出具相关合法文件情况下依然生产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并且原被告均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对"咸亨"商标权利人系咸亨酒业的情况应是知悉的,主观上过错明显,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联华公司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消除影响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对这起引人注目的"咸亨"商标案作出了判决。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