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二”许两家 法律认定无效
〖2004-12-13 17:5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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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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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消息:
黑龙江省哈尔滨某县酒厂负责人闫某,在将“金小二”白酒品牌许可于某使用之后,又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转让该品牌的协议。于某将张某和闫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黑龙江高院判决酒厂与张某的转让协议无效。
1999年11月12日,于某与哈尔滨某县酒厂的法人代表闫某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该酒厂将其所有的“金小二”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独占使用;如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原告,原告有优先同价格购买权;使用期限至2007年7月1日,使用费4万元。1999年12月1日,该协议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备案。协议签订后不久,于某就将4万元独占使用费支付给了酒厂。从2000年起,于某与哈尔滨某酒厂合作,共同加工“金小二”牌白酒并予以经销。
2003年3月,张某向闫某要求购买“金小二”注册商标。闫某因为与原告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开始不同意,后张某许诺给20万元,赔原告4万元还余16万元,闫某就同意了,并相约张某全额支付转让费后,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张某实际只给了闫某1万元转让费。当闫某向张某索要剩余费用时,张某却拿出了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该酒厂将“金小二”注册商标转让给张某,成功转让前张某具有独占使用该商标权,转让费1万元。协议署期为2000年5月8日,并加盖有酒厂的公章。看到这份协议,闫某始知自己上当了,当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并申请撤销该商标。经哈尔滨市公安局鉴定,转让协议上的公章印文与酒厂登记注册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之印。
于某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将张某和闫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闫某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酒厂订立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闫某不是“金小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无权转让该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原告与酒厂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原告,原告有优先同价格购买权的约定,因此《商标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闫某对原告于某构成侵权。但原告未提供有关被告闫某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要求闫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省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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