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商标“名牌”上海起纠纷

〖2004-12-14 15: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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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被一家由其曝光的企业——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消保委发布的“消费警示”损害了公司名誉。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自1986年成立以来首次成为“被告”。12月12日,该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7月30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 》。该警示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品牌的办法,含糊其辞,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来销售其产品,比如用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阪本”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调的现象。对此,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表示,上海市消保委的该消费警示经新闻媒体刊播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少“大金阪本”的消费者打电话来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商要求终止销售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该《消费警示》;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原告称自己并未傍名牌:其生产的“大金阪本”是经注册的合法商标,质量也是过关的;名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大金”不属名牌产品。消保委则请出4位被误导购买“大金阪本”的消费者出庭作证,证明“大金阪本”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傍了日本“大金”这一名牌。并指出,第8号消费警示中,消保委批评的结论性对象是经销商,而非生产商,更未指“大金阪本”商标非法,不存在诋毁、诽谤,因此,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社会监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职能的合法行为,不具有对原告名誉侵犯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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