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滨轮胎”案再开庭
〖2004-12-15 17: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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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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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消息:
在高速公路上疾驶的越野车轮胎突然爆破,失控的越野车导致车内4人当场死亡。由这起严重车祸引发的中国消费者状告日本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的侵权案,索赔数额高达955万余元。此前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14日第三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4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但对轮胎残片的认定仍存在重大分歧。
2002年8月,4名死者的家属共12人及甘肃省公路局将日本横滨公司起诉到西安市中院,法院立案后通过外交部向日本横滨公司送达了诉状。去年6月19日,市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庭审在进行质证后宣布暂时休庭。今年2月12日,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两次开庭都只进行到质证阶段。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一个重要证据———从事故现场提取的轮胎残片,轮胎上有横滨公司的标记,双方围绕着轮胎残片各执一词,由于缺乏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而休庭。
14日早上9时第三次开庭。庭审中4大焦点问题是:轮胎残片是否属于爆破轮胎的残片?事故轮胎是否由日本横滨公司生产?如果事故原因系轮胎爆破所致,那么导致“爆胎”是否是产品责任所致?原告方损害赔偿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原告认为,提交法庭的轮胎残片是事故现场提取的爆破轮胎的残片,上残留有“横滨轮胎”的商标标识,死者芦某亲笔签名的购物发票上清楚写明是“横滨轮胎”,购买时间不长,事故车辆在该轮胎规定的限速内行驶,事故前路况、司机和车辆均未出现异常情况,轮胎爆破是产品质量责任所致。
日本横滨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轮胎残片不是横滨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残片上的商标标识虽与横滨轮胎的标识相同,但标识的字母表明这种轮胎只在美国销售,且该公司从未向中国出口过原告所指型号的轮胎,因此该轮胎残片不是现场留下的。
新闻背景
2001年8月9日17时5分左右,芦某驾驶甘肃省公路局所属的一辆甘A05291福特越野车,行驶至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时,越野车的左前轮突然爆破,致车辆失控,碰撞紧急停车带防护钢板,冲出路面又碰撞通道水泥侧墙后侧翻失火,造成芦某等4人死亡,越野车报废。芦某是甘肃省公路局职工,其他3人均是从甘肃省来西安参加有关会议的道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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