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商标侵权案的解析思路
〖2013-1-18 7:58: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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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林某在水产品上申请注册了S商标。2010年4月,林某与王某协议合资成立B水产品加工公司(下称B公司),双方各出资50万元,其中林某以S商标抵作10万元出资,双方就此订立了书面协议。但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都记载林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2010年5月B公司成立,王某为法人代表,林某为总经理,公司产品使用S商标,利润实行按月分红。2011年4月,王某与林某对公司经营产生分歧,林某决定撤资。王某同意林某撤资,并以80万元收购林某所有股权。林某撤资后,B公司商品仍使用S商标,林某知晓此事,但没有提出异议。2011年8月,林某到工商机关投诉B公司商标侵权。
解析思路
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后,及时立案调查。案件事实很快查清,但执法人员面对调查所得情况,感到理不清思路。承办人员找到笔者所在的法规科请教,基于审办分离原则,笔者提炼出3个问题,供执法人员探讨和思考。以下是笔者提出的问题及执法人员探讨出的结论。
1.林某的出资形式。
本案中王某和林某实际签订有两个合同,一个是私下的书面协议,另一个是公司章程。两个合同在林某出资形式问题上记载不同,私下的书面协议中记录林某50万元出资中包括S商标,公司章程则显示林某全部以现金出资。以上内容是否有效将决定B公司是否有S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但不可以用特许经营权出资,所以商标只能以所有权出资,不能以使用权出资。B公司不能根据出资协议单独拥有S商标使用权。
章程中关于出资方面的内容已经全面执行,并经工商登记产生公示效力,因此章程破除在先协议,林某出资形式以章程记载为准,即S商标没有作为出资。由于S商标没有变更所有人,所以S商标仍归林某所有,B公司对S商标不拥有所有权。
2.B公司在林某撤资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B公司不是S商标所有人,使用S商标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但林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知道B公司使用S商标的事实,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接受B公司使用S商标产生的红利,其行为视为默许B公司使用S商标,因此B公司在林某撤资前不构成商标侵权。
3.B公司在林某撤资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默许使用一旦成立,许可使用的效力就持续存在,除非另有意思表示或推定意思表示。林某撤资后知道B公司仍在使用S商标,但没有提出异议,因此B公司对S商标仍有使用权。2011年8月林某到工商机关投诉,反对意思明确提出,该意思被B公司获知后产生禁止作用。因此,工商机关接到林某投诉,第一次到B公司调查并把林某意思告知B公司是关键时间点,在此之前B公司使用S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此之后如果仍使用则构成侵权。
工商机关将以上结论告知当事人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体会
本案案情看似线索繁杂,实则有规律可循。笔者按照时间顺序,对当事人的每个行为都作了法律分析,然后得出结论。和承办人员沟通时,只谈根据案情提炼出的3个主要问题,理清了思路,明确了重点。
本案第一个问题涉及商法,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则需要一定的民法知识。在本案之前,笔者已经遇到多起难点在《商标法》之外的商标侵权案件,有的涉及民商法知识,有的涉及专业领域的产品知识,今后这样的情形可能越来越多。专业知识可以在个案中临时查证,民商法知识却要依靠日常学习和积累,这是办案人员应当格外重视培养的能力。(李全柱 庞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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