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刘翔”遭拒耐克诉商评委被驳

〖2013-1-21 8:15:2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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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申请注册商标“刘翔”遭到拒绝,耐克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

  近日,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

  刘翔3岁已有“刘翔牌”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此时的运动员刘翔才刚刚3岁。

  2006年5月,作为“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

  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

  商评委据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两商标被认定近似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上,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商评委代理人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近日,法院支持了商评委所做的决定。(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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