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玉露”与“玉露”近似吗?

〖2013-1-26 9:07:2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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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日前,针对“恩施玉露”与“玉露”之间的纷纷扰扰,法院一审有果,“恩施玉露”商标予以注册。

    该案源于2008年6月,湖北省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下称恩施玉露茶协会)将“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茶商品上注册,并表示恩施地区范围内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地理或人文环境能够满足或达到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点的茶叶产品,才可使用该标志。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湖南省岳阳市北港茶厂(下称北港茶厂)对其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该厂已于2000年4月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取得“玉露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恩施玉露”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玉露”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由此,双方对两件商标是否近似、“玉露”是否为茶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等问题争执不断。

    商标近似之争
  
    关于“恩施玉露”与“玉露”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认为,“恩施玉露”作为地理标志与“玉露”商标未构成近似。
  
    随后,北港茶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称“恩施玉露”与“玉露”具有相似性,易造成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在向商评委提交申请后不久,北港茶厂将“玉露及图”商标权转让给湖南省长沙玉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长沙玉露公司)。
  
    据商评委商评字(2012)第0987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显示,恩施玉露茶协会在商标异议阶段提交的包括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地域范围、地域特征、特定品质及其监督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资质证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该协会具有监督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这与商标法相关规定相符。虽然“恩施玉露”的商标包含“玉露”二字,但其以“恩施”作为起首文字,加大了与“玉露”商标的区别,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恩施玉露”与“玉露”商标在市场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恩施玉露”商标应予注册。
  
    长沙玉露公司随即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该公司诉称,在双方的商标中,“玉露”两字无任何区别。在“玉露”商标已被核准在茶叶商品上注册的情况下,无论是在“玉露”前面还是后面加上修饰词,均难以构成区别。
  
    恩施玉露茶协会则认为,玉露茶是我国长期保留下来的一种蒸青绿茶,产于湖北恩施,其申请“恩施玉露”商标是源于其产地的特殊环境、制作工艺及其深厚的文化底蕴。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恩施玉露”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足以与“玉露”加以区分,两者共存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此外,法院还认为,“恩施玉露”虽包含“玉露”二字,但其主要识别部分为恩施,其所代表的茶或茶叶类商品的特定品质源自湖北恩施地区的气候、土壤、良好的生态环境等因素。
  
    该份判决还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一种特殊商标,其形成是以大量的人文、经济投入及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基础,用以标识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具有的区别功能指向地理标志商品的特点、品质,并不直接指向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即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
  
    根据一审判决,商评委该案被诉裁定予以维持。
  
    对于“恩施玉露”与“玉露”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有业内专家认为,单纯看文字,两商标均含有“玉露”,构成近似,但如果“恩施玉露”是很长时间以来就客观存在的,则难言其与“玉露”构成近似。而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或服务商标有所区别,其往往在申请前就已被相关公众知晓。

    通用名称之辩
  
    北港茶厂在异议复审阶段,曾向商评委明确主张“玉露”并非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长沙玉露公司也提出,恩施玉露茶协会若将“恩施玉露”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则“玉露”须为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事实上“玉露”并非茶叶的通用名称。如核准“恩施玉露”商标注册,将必然使“玉露”淡化为茶叶的通用名称,其“玉露”商标也将在茶叶类商品上失去显著性,最终失去作为商标的意义。
  
    对于该问题,恩施玉露茶协会认为“恩施玉露”历史悠久,“玉露”是蒸青绿茶类通用名称,非长沙玉露公司独创。
  
    据恩施玉露茶协会提交的1979年版《中国名茶》、1988年版《中国茶史散论》、1994年版《中国名优茶选集》等记载,恩施玉露别称“玉露茶”、“玉露”,属针形蒸青绿茶类,主产于湖北省恩施五峰山一带。
  
    根据上述典籍记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玉露代表一种传统的蒸青绿茶,因此“玉露及图”商标的“玉露”两字指定在茶叶商品上显著性不强。
  
    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蔡振明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中,判断“玉露”是否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其是否包含了特定地域的特殊地理环境、特定的制作工艺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此外,记者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获悉,除“恩施玉露”外,目前国内还有“水云玉露”、“新林玉露”、“南湖玉露”、“玉露春茶”、“衢州玉露”等茶叶产品。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长沙玉露公司处了解到,该公司将于近日就上述一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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