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珍公司制售“前列康”再审被判侵权
〖2013-1-28 8:15: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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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侵犯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驳回李时珍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历时3年,由源头委托方、加工方、代理销售方以及终端分工进行的颇具隐蔽性的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
据康恩贝公司该案代理律师黄庆伟介绍,康恩贝公司所持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7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地区以及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2007年,康恩贝公司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在市场上调查李时珍公司生产销售的双礼牌“前列康”胶囊食品,经查证,该产品的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卫生监测报告、企业识别代码及产品条形码均指向为产品的生产使用者李时珍公司。2008年,康恩贝公司将李时珍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以李时珍公司承认侵权,公开向康恩贝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召回、封存并销毁所有涉案产品,赔偿康恩贝公司38万元经济损失而结案。
2009年,康恩贝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市场上又发现一种标示为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康莱尔牌“前列康”软胶囊食品,康恩贝公司分3次取证购买了该产品,并办理了公证证明。经进一步查证,发现该产品生产商为李时珍公司,委托出品商及总经销商为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为深圳市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终端销售商为南通健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恩贝公司遂将上述4名被告一并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时珍公司与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构成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时珍公司及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李时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时珍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康莱尔COMCARETM前列康软胶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时珍公司生产销售了与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且在其商品上商标性使用了“前列康”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依法裁定,驳回李时珍公司的再审申请,据此作出上述再审裁定。
对于该案,黄庆伟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李时珍公司作为受委托加工方,不论其主观因素,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注册商标的特点是核准使用在指定商品类别,该案中,虽然被控产品形式上为食品类别,但其产品的功能、消费对象以及销售渠道均与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产品完全相同,且其产品标准、许可文件、加工方式均存在违法性,不能据此认定为其所标示的商品类别;另外,该案中委托方贴牌的商标为“康莱尔”,定制的产品名称为“前列康软胶囊”,并将“前列康”3个字突出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其商品名称为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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