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布兰妮案看抢注“莫言”热
〖2013-2-5 8:23: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随着莫言摘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桂冠,“莫言”商标热迅速成为一种现象,抢注“莫言”也成为一种现象。其实,商家热捧名人商标的动机并不难理解,在眼球经济席卷而来的今天,一件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商标往往备受商家青睐,此前的乔丹、林书豪、布兰妮等人的遭遇莫不如是。
不过与莫言口头表示抢注“不太妥当”不同,小甜甜布兰妮采取的是实际的维权举动。事情起因于广州某化妆品的老板,将包含布兰妮英文名的“贝尔兰妮Britney”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类浴液、香水、化妆品上。其商标英文与汉译均与布兰妮名称非常相像。布兰妮诉称其为当今世界流行乐坛上最炙手可热的女歌手,第三人未经授权,将其已被中国消费者广泛认可和使用的英文名字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对于该案的审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在商标争议和侵权纠纷中,对名人译名的对应性和确定性还应以个案情况而定。而“莫言”二字并非特殊含义的词语,被注册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法院在认定时需要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进行主观恶意认定。就是说,评定涉案商标是否为恶意抢注,还需在个案中结合商标被使用的情况等客观实际,判定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主观情况。
对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并不能一概而论,然《华严经》云: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商标的价值的根本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家名誉。对于热捧“莫言”商标的商家来说,商标重“商”而非“标”,品牌须“品”而非“牌”。
                                                                                (谭乃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