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皇朝家俬诉深圳皇朝家私商标侵权
〖2013-2-6 8:27:4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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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因认为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皇朝家私)侵犯其商标权,严重影响其生产和销售,中国香港皇朝家俬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皇朝家俬)及其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原告诉称,被告方深圳皇朝家私与原告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同在广东省,同为家具经营企业,而与该被告为同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皇朝家私设立之前就在其住所地擅自使用“皇朝”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停止侵权。之后,该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注册深圳皇朝家私,继续擅自侵权。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使用“深圳皇朝家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深圳皇朝家私方面表示,该公司是经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业,且“皇朝”商标并未出现在该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后期宣传过程中,该企业只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使用“皇朝”作为企业名称,因此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新闻的报道来看,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评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首要工作是认定涉案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才有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基础。通常认为,在产品与消费者接触的载体上,突出标注某可视符号,且这种标注方式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将其与产品提供者相联系,即达到了区分产源的作用,那么该符号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何谓“突出”?如直接在该符号旁加注“tm”或“?誖”标识,由使用者自己标注;如将该符号置于载体较空旷之处,使其成为较少的可视符号,从而达到视觉上的凸显;又如,在将该符号与其他同类型符号并列时,在颜色、大小、字体、排列方式等方面做出特别设计,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当然,实践中的情况要更为复杂,看似通用的标准也会遇到挑战,这就需要借助经验常识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即便没有“突出”使用,而仅仅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正常使用的,也仍然不是绝对的豁免理由。如200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明确指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护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与突出使用相比较而言的正常使用,也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审视,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名称的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也应当依法受到否定评价。因此,虽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如果其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产生了与他人的冲突,那么该形式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存在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指出被告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另一家企业,曾被人民法院判定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该法律事实而言,并非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可以作为在商标侵权认定之后承担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同时,该节却有可能作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一环。
    据新闻报道,香港皇朝家俬与深圳皇朝家私因为“皇朝”商标的问题走上法庭。“皇朝”商标目前在香港皇朝家俬名下,香港皇朝家俬起诉深圳皇朝家私的理由为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深圳皇朝家私辩称自己并没有使用“皇朝”商标,但是不使用“皇朝”商标就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吗?本文主要讨论一下公司名称使用与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或者商标的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名称。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是,如果企业名称注明不当,则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种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用与其他部分文字不同的字体、字号、颜色,比如使用大一号的字体、鲜艳的颜色等;第二种是使用简称,如果这种“突出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则构成侵犯商标权。假设深圳皇朝家私在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了“皇朝”二字,以至于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那么深圳皇朝家私会构成侵犯商标权。
    以上说的是企业名称与侵犯商标权之间的关系。下面说一下企业名称使用不当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保护。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皇朝家具”属于知名商品,那么他人将不能使用“皇朝家具”或者“皇朝家私”这样的名称使用在商品和包装上,或者进行宣传。否则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可能被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次,把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这种行为本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指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该司法文件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的商标,为了搭便车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明知他人的注册商标,跟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有关系。实践中,一般也是有些名气的商标、驰名商标遇到此类问题比较多,因为这些商标也有被搭便车的价值。假如他人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就存在很明显的搭便车嫌疑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反过来,如果他人的商标属于一般商标,没有什么名气,即使注册为了企业名称,也不能认为是为了搭便车,也不会产生混淆。
    第三,如果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所说的“他人企业名称”并非一般的企业名称,而是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甚至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因为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并非全国统一,而是分区域管理。比如,正常情况下,在一个省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在另外一个省仍然可以注册。但是如果他人的企业名称已经存在多年,并且有相当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的目的在另外一个地方注册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业,则被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香港皇朝家俬注册在先,深圳皇朝家私注册在后,如果法院认为深圳皇朝家私使用其名称存在恶意,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则会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当事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其次,法院可以判决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最后,如果侵权比较严重,或者多次侵权,通过规范使用无法解决的,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综上,通过两个“皇朝”纠纷的案子,我们应意识到企业名称的选择与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否则也存在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如果有人想通过注册企业名称的方式来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商誉,则需要小心了,后果可能很严重。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健康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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