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小米可以叫“沁州黄”
〖2013-2-16 16:11:4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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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曾为各界广泛关注的小米商品“沁州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过去两年有余,而消费市场中的“沁州黄”乱象却难以消弭。临近年节,当记者走进北京市某处较大的粮油批发市场,各式各样“沁州黄”小米相继映入眼帘,其中既有标注注册商标的礼盒装产品,也有未标注商标的袋装产品。仔细观察,这些不同企业出产的“沁州黄”小米,其产地五花八门,不仅有来自山西沁县,甚至来自河南的小米也自称“沁州黄”。根据记者调查发现,导致“沁州黄”小米乱象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法律保护缺位的尴尬。
    “沁州黄”前世疑云
    据了解,“沁州黄”小米名声鹊起于清朝康熙年间。其时,山西沁州(现为沁县)几个受苦人出身的和尚,为了产粮度日,在附近贫脊的山坡地上种上“糙谷”。不料,经过几年驯化,所种“糙谷”变得米色蜡黄、颗粒圆润,吃来软绵喷香。不同寻常的是,用这种米熬稀粥,锅边不挂米粒,闷饭、蒸饭不就菜也越嚼越香,故取名“爬山糙”。时任清朝大臣吴阁老,听说家乡出了“爬山糙”,就想亲口品尝以做证实。经其品尝,果见名不虚传,就把“爬山糙”的名字改为“沁州黄”,并带回皇宫进贡给康熙皇帝,康熙品尝之后亦赞不绝口。从此,“沁州黄”声名大振,几乎年年作为贡品,供给当时的朝廷享用。
    正是有了上述流传的故事,于是“沁州黄”成为了奇物。随着现在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的贡品而今已经端上了寻常人家的餐桌。于是,当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产生后,越来越多的小米“爱”上了“沁州黄”。
    当众多小米“爱”上“沁州黄”,却已无人关心“沁州黄”小米300年历史的真伪。记者在查阅古时沁州相关县志时却发现,在清代康熙、乾隆、光绪3个时期的《沁州志》物产篇中均没有对“沁州黄”小米的记载,而在康熙年间(1662年)由汪宗鲁纂修,吴碘(吴阁老)作序的山西直隶沁州志中也没有对“沁州黄”小米的记录;之后的1739年,由叶世宽编修的沁州志上记载,其中[乾隆]沁州志十卷/(清)叶世宽修1739年的物产序言记载:“汪竹严曰凡志必列物产,诚以土宜方物,足资利用,且与他郡有异尔,沁特荒瘠,自五谷蔬果牲畜外别无殊产可采,因旧例如左,亦以供览者之一笑也,志物产。”记者发现,在3个版本的沁州志中亦均没有对于“沁州黄”的记载,只记载了大麦、谷等粮食。
    从“爬坡糙”到“沁州黄”
    那么,“沁州黄”小米究竟是怎样演化的呢?记者带着疑问开始了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沁县的地理环境属于丘陵地区,土多石少、土层深厚、酸碱适度,适合小米的生长。当地的农户长期以来都在种植着一种俗名为“爬坡糙”的农作物,但是自其出世以来,当地农民还只是年复一年地播种老谷种,即所谓的“农家品种”,从未在种子方面下过硬功夫,品种严重地混杂退化,品质也随之下降,产量一年不如一年。1984年,山西省科委在长治召开的谷子工作会议上,对山西省选送的11个谷子品种进行评比,当时的“爬坡糙”仅占第六名。
    这个结果急坏了当时沁县科委的农业技术员耿聚平,她向长治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挽救沁县的小米产业,对“爬坡糙”种子重新提纯复壮。经过3年的时间,耿聚平的心血没有白费,1986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中国作物协会谷子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大会上,来自全国的82名谷子专家对国内选送的46个谷子品种(品系)进行了评定,由“爬坡糙”提纯复壮出来的“沁州黄”被列为一级米,荣获“全国最佳小米”称号,从全省第六到全国一级,“沁州黄”这个谷物品系延续到今天,和耿聚平的付出密不可分。
  
    1988年,“沁州黄”在河南洛阳赛米会上取得冠军,耿聚平为了更好地将“沁州黄”小米推向市场,于是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成立山西省沁县“沁州黄”开发公司的报告,她的这一请求得到了山西省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沁州黄开发公司成立后,“沁州黄”小米自此走上快速发展之路。
    1992年,连续8年的提纯复壮取得了丰硕成果,“沁州黄”小米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为了更好地发展,耿聚平委托当时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效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小米商品上的“沁州”商标的注册申请。据王效堂2006年所写的回忆录记载,“沁州”商标注册后,沁县当地企业提出了异议,后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注册,而沁县的企业又联合要以6000元购买“沁州”商标,却被耿聚平拒绝,她深知品牌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商标的注册,就不能保护农业科技人员辛勤付出而结出的硕果。“沁州黄”由此走上了并不顺利的品牌发展之路。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一段插曲,当时耿聚平要注册“沁州黄”商标,但出于经济拮据,再加上有人认为有了“沁州”便已足够,遂放弃了该商标申请,然而就是这一件在当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在20年后就决定“沁州黄”小米今后的走向。
    接下来的几年中,沁州黄开发公司为了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更名为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沁州黄公司)。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许嘉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到“沁州黄”小米时,提出“沁州黄”要围绕“四品”谋发展,一要保住自己的品种,加大科研力度保证它不退化;二要打造品牌,“沁州黄”本身是一个名牌,但如果面积无限地扩大,都叫“沁州黄”,自己就把自己打倒了;三要保持品质的均衡发展;四要为了品质、品种、品牌,种植者、加工者、销售者要有品德。
    2002年3月,时任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的张宝顺在沁县考察时指出,“沁州黄”是个响亮的品牌,一定要搞成标准化、绿色化生产,没有标准化,农副产品就不可能国际化。尤其像“沁州黄”这样已经成为品牌的产品,标准化的意义就更加重要,没有标准谁都可以打“沁州黄”的牌子,而“沁州黄”很快就会被砸掉。
    沁州黄公司的“沁州”商标于2001年10月和2006年3月,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2年6月,“沁州”商标又被国家工行政管理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沁州黄”的维权尴尬
    由于市场销路良好,“沁州黄”小米接二连三地遭遇到了被侵权的尴尬。
    2005年底,沁州黄公司发现某企业擅自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标识并模仿沁州黄公司的特有产品包装装潢。经投诉后,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认定某企业未经沁州黄公司许可在相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侵犯了沁州黄公司的商标权。被查处企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6)长行初字第012号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认定侵权查处行为。该案后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晋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继续予以维持。
    2008年4月,沁州黄公司发现当地企业在其生产的小米上使用“沁州黄”标识,投诉到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认定侵权成立,在随后的行政复议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沁州黄”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是小米品种的通用名称;“沁州”商标是沁州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依法保护,申请复议人在其经销的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沁州黄珍品”等字样,构成侵权。
    2008年11月,沁县当地的一些公司就使用“沁州黄”商标向法院提出不侵权之诉,沁州黄公司对此提出反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沁州黄”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构成侵权并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然而,相关判决被改判,理由为“‘沁州黄’是山西沁州历史传承的传统地方特产,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即享有盛誉,‘沁州’是因盛产‘沁州黄’小米而名扬天下,并被当今我国小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认同,成为了谷物类中小米特产的通称。‘沁州黄’与其他品种有根本区别,且符合一定的标准,具有规范性,符合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相关定义,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认定‘沁州黄’为小米品种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山西大学法学院在此后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中就“沁州黄”是否为通用名称问题展开了研讨,与会专家认为,尽管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通用名称两种,但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消费者的判断更为重要。国家、行业规定应该只是确定通用名称的初步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并非把该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就可以推翻这一认定。如果国家、行业标准与社会公众的认识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时,则应以社会公众对此是否约定俗成地判断名称通用为准。“沁州”是古地名“沁州”表颜色的“黄”字的组合,“沁州黄”与“小米”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小米都可以叫做“沁州黄”。因此,“沁州黄”并不是小米这一商品通用名称的别称,“沁州黄”不是通用名称,只能是产品的一种特有名称。
    20多年前,“沁州黄”小米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被创造出来的,没有农业科技人员的辛勤付出,就不会有今天的“沁州黄”。如果“沁州黄”是通用名称,那么它应该和大米、大葱、大豆这些通用名称一样具有普遍指代性而缺乏相关对应性,也许所有的小米及谷物制品都可以叫“沁州黄”,这也许和当初无数农业科技人员为“沁州黄”辛勤地付出有些背离,也缺少对他们辛勤付出的应有尊重。
    据记者了解,沁州黄公司日前已经就相关不侵权之诉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沁州黄”需不需要保护,能不能保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崔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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