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索”钢笔图形商标纠纷再起

〖2013-2-17 8:23: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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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日前,本报曾多次报道过的“毕加索”钢笔品牌争议事件再起波澜。
  
    因商标所有权人重复签订商标独家使用授权书,上海两家书写工具厂商对簿公堂的纠纷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演。原告上海艺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艺想公司)与被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帕弗洛公司)均称自己享有独占的商标使用权,然而,原告在庭审时突然将诉讼赔偿额从1001万元降至50万元,使该案中止审理。由于涉及知名书写工具品牌的授权问题,该案然吸引了业内人士与消费者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上海帕弗洛公司成立于2003年,同年7月9日该公司取得中国台湾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毕加索公司)的独家授权(2008年9月8日获得第二次授权,期间还签订了商标授权契约书,商标使用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标注第2001022号商标的“毕加索”牌钢笔,10年间在全国几十个城市设立了近千家专柜,并多次参加国内大型展会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同时被众多评估机构评为国内十大钢笔品牌。
  
    上海艺想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5月和9月先后在中国香港设立了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国毕加索家族国际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并不从事实体经营,并于同年6月和8月以毕卡索国际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中国香港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毕加索”、“PICASSO”等商标(在中国内地申请的商标未获准注册)。此后,上海艺想公司宣称已获得毕卡索国际开发公司的商标授权,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正宗的PICASSO毕加索艺术金笔系列产品。
  
    据了解,自2008年起,上海帕弗洛公司和上海艺想公司因“毕加索”钢笔的名称、包装、装潢过于相似而数次对簿公堂,硝烟持续至2012年。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上海艺想公司存在恶意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艺想公司的再审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艺想公司攀附上海帕弗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上海艺想公司仿冒行为的主要目标在于搭上海帕弗洛公司在“毕加索”书写工具上积累的商誉之便车。
  
    时隔4个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在本次诉讼中,双方原被告身份互换。上海艺想公司以上海帕弗洛公司侵犯其对第2001022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将后者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后者索赔1001万元。
  
    为什么曾经的侵权者会成为今日的维权者?答案同一份台湾毕加索公司与上海艺想公司签订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有关。记者了解到,2012年2月16日,上海艺想公司与台湾毕加索公司签订关于第2001022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
  
    同年9月6日,上海艺想公司前往上海巴黎春天商场内购得3支上海帕弗洛公司生产的标有涉案商标的钢笔,并当场进行了公证。9月10日,上海艺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帕弗洛公司诉上法院。
2013年1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被告上海帕弗洛公司答辩时提出,目前使用的第2001022号注册商标系得到商标注册人台湾毕加索公司的合法授权,台湾毕加索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和2008年9月8日,向答辩人出具了两份授权证明书,证明答辩人系合法使用涉案商标。按照答辩人与台湾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授权证明书》和《授权契约书》,答辩人可以在原契约基础上继续使用该商标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时帕弗洛公司认为,商标注册人台湾毕加索公司于2012年2月将该商标独占授权给原告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2008年9月8日的《授权证明书》中明确写明授权类型为“独家制造与销售”。无论此处的“独家”理解为“独占使用”还是“排他使用”,均限定了台湾毕加索公司不能在此期间内将该商标再次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因原告系答辩人的竞争对手,且长期仿冒答辩人产品,明知答辩人获准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仍与台湾毕加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随后在全国各地进行所谓的商标打假维权活动。台湾毕加索公司与原告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故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此前,上海帕弗洛公司已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台湾毕加索公司和上海艺想公司,要求法院宣告上述两公司之间的所有商标许可合同及授权书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
  
    另外,针对台湾毕加索公司撤销在商标局商标使用备案的行为,上海帕弗洛公司认为商标局终止备案公告的效力仅限于终止许可合同在商标局的备案,而不是对许可合同本身的终止,合同本身的终止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或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终止,故终止备案公告本身并不能说明合同本身已经终止。更为重要的是,商标局备案的该份许可合同并无台湾毕加索公司盖章和签字,是一份根本没有成立的无效合同。因此,商标局是否终止该合同备案,对商标注册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均无法律上的影响——双方之间的商标授权关系一直由《授权证明书》进行调整,而台湾毕加索公司从未发函要求解除或终止双方之间的商标授权关系。
  
    在该案之外,记者了解到,上海艺想公司还在北京、成都、广州、深圳等地针对上海帕弗洛公司的经销商及商场、超市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还未作出判决,部分法院还因上海艺想公司是否具有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为由中止了侵权案件的审理。(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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