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途”旅游与“乐途”旅馆不近似
〖2013-2-17 16:52:5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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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近年来旅游成了大家钟爱的一种生活休闲方式,而各种旅游服务类网站也不断涌现在网上,其中“乐途网”就为很多旅行爱好者所熟知。然而,2005年广西阳朔县阳朔镇陈发祥和李俊二人共同申请注册了“乐途”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馆、旅馆等服务上,“乐途旅游网”也有提供住宿的链接服务,那么两个“乐途”是否构成近似?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乐途”作为其网站名称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乐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了解,陈发祥和李俊二人于2010年2月将“乐途”商标许可给广西阳朔县乐途宾馆业主钟艳使用。“乐途旅游网”由北京乐途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途游公司)于2006年创办,2010年5月28日,乐途游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184540号“乐途”文字与“lotour.com”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子公告牌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等服务上。
    随后,陈发祥、李俊、钟艳作为共同原告,将乐途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乐途游公司停止对“乐途”商标的侵权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乐途游公司表示,乐途旅游网只是在互联网上使用“乐途”文字,并不在实体经营中使用,而且其服务内容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要判断乐途游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两个“乐途”指定服务的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涉案“乐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多为消费者直接提供食物、住宿的服务。而乐途游公司的乐途旅游网只是提供与旅行相关的信息服务,其自身并未直接提供住所等相关服务。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乐途游公司的涉案服务项目与涉案“乐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乐途游公司将“乐途”作为其网站名称使用的行为也不构成对涉案“乐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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