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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鹰”牌系列高效低毒灭蚊、灭蝇、灭蟑螂药剂产品在广西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可是,这只赫赫有名的 “神鹰”险遭折翅,被人悄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掉。经过3年的艰难申请复审,近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才正式判决申请人南宁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简称防治所)在第5类敌蚊片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神鹰及图”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至此,南宁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才重新夺回属于自己的“神鹰”。
苦心经营 “神鹰”展翅
“神鹰”牌系列多种高效低毒灭蚁、灭蝇、灭蟑螂等四害药剂是南宁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多年研制的拳头产品,1986年开始生产上市。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后,便在爱国卫生运动中大显身手,成为南宁每年春、秋两季创卫生城活动中的灭四害的主选药品,受到多方好评。
1988年,南宁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原广西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神鹰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同年6月,该商标获准注册成功。10多年来,“神鹰”商标品牌经过防治所精心打造,已成为广西乃至全国市场上的一个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系列产品除供应南宁及全国市场外,还外销到原苏联、东南亚等地。
知名“神鹰” 遭人折翅
没有人会想到,展翅高飞的“神鹰”正被人偷偷瞄准,一些商家纷纷假冒“神鹰”商标谋取利益。1998年6月,浙江一个季姓老板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防治所在第5类敌蚊片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6737号“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遗憾的是在商标局审理期间,防治所却因主管商标业务人员辞职,而未将提供证明通知交出,以至错过提交证明的期限。
1999年1月8日,商标局以《1998》商标变字第558号《关于撤销第316737号“神鹰”商标的决定》决定撤销申请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防治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供使用第316737号“神鹰及图”商标的证明。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季某申请撤销申请商标的理由成立,申请人(防治所)已注册的申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其注册。
“神鹰”商标被注销后立即给南宁防治所的“神鹰”产品销售带来灭顶之灾。商标被注销前后,大批浙江产的假冒“神鹰”商标的灭蝇纸等产品潮水般涌入广西市场,防治所的正宗“神鹰”产品销量直线下降,企业面临破产关闭境地。
合议复审 失而复得
1999年,防治所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原广西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在原撤销申请人季某向商标局以连续3三年不使用为理由,对申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即1995年6月4日至1998年6月4日期间,申请人(防治所)是否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
根据申请人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提供的南宁市商品装潢印刷厂出具的“神鹰”敌蚊牌等商品包装盒自1988年到1998年初在该厂印制的证明等10项证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查证,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后截至本案申请商标被提起撤销之日前,商标注册人(防治所)为申请商标办理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注册人名义变更、商标续展手续等事项的事实,可以证明申请人自1995年6月4日至1998年6月4日期间一直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敌蚊片等商品上,且对申请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申请商标并未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所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9条规定,申请人(防治所)在第5类敌蚊片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神鹰及图”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12月8日,防治所历经3年艰辛,终于重新夺回属于自己的“神鹰”品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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