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有主人的 餐馆卖抄手不要乱用“老麻”哟
〖2013-2-26 8:17:3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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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重庆晚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昨日(25日),重庆市五中院披露,市内某餐饮公司网站域名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店面装修菜单下的招牌中显示“老麻抄手”,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同时,法院已向市饮食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规范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
    原告
“老麻”商标有主人
原告蒋女士称,2006年初,她在渝北区回兴街道开了第一家“老麻抄手”店,后来与其他亲戚一起又开了几家店。此时,在重庆的大街小巷,打着“老麻抄手”的餐馆,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蒋女士称,“老麻”商标的权利人其实是一名叫关丽华的黑龙江人,于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后来,她从对方手中获得了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独占使用许可,并经委托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就侵犯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经过调查发现,蒋女士发现一家餐饮公司打着“某某老麻抄手”招牌,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宣传时还大量使用了“老麻”字样的标识,其行为已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专有使用权。
去年8月,蒋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餐饮公司告到市五中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被告
“某某老麻”不侵权
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他们的店招除了“老麻抄手”几个字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字打头,“某某老麻抄手”和“老麻抄手”其实很好识别,根本不容易产生混淆。
被告认为,“老麻抄手”是重庆、四川一带家喻户晓的名特小吃,上世纪90年代,就有很多个体户开始使用,2011年,他们就取得了“某某老麻”的商标。
同时,公司经营的是老麻抄手,在商标使用上也突出的是“某某老麻”,而不只是“老麻”二字,“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怎么就构成侵权呢?”
法院
容易误认构成侵权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其实指抄手,在作为食品使用时不构成对“老麻”商标的侵权。
但经法院调查,被告店面招牌上的字用力不均,“某某”二字显得非常小,“老麻抄手”几个字却很醒目。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中文域名,并在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图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老麻”商标有联系,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
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得的利益。去年年底,市五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域名和宣传,并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
昨日(25日),市五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春节后该院发出了今年第1号司法建议书,就该案反映出的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向市饮食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帮助经营者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合法使用店面招牌。同时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记者唐中明 通讯员胡进 陈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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