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如何查处?

〖2013-2-27 8:13:1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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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 情 
    
    某市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妇幼用品超市的商品进行抽查,其中抽查了产地为广东,注册商标为X亲的婴儿奶瓶。后查明,X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第28类、第30类商品,但婴儿奶瓶为第10类商品。

    X亲注册商标在婴儿奶瓶上使用,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执法人员同时查明,第10类商品上没有与X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涉案婴儿奶瓶并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 议

    对于某妇幼用品超市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罚,执法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工商机关有权处罚。理由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商标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均应予以规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此条规定的表述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并未指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使用未注册商标。因此,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理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商标注册状况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影响对该商品质量的判断,多数消费者更加认可有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因此应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未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对某妇幼用品超市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处罚无据。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者,完全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但对于销售商,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如果销售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该商品上的商标进行宣传,是一种“使用”商标的行为;如果只是在货架上销售,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在此案中,当事人只是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并未对该商品上的商标进行宣传,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对该行为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志,如有机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如金质、银质奖章等。虽然注册商标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但注册商标不是质量标志,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案当事人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只能告知其销售的商品为冒充注册商标商品,劝其停止销售。对异地的生产者,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处罚,但考虑到异地执法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建议移交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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