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团购案引发的争议

〖2013-2-27 8:16: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 情 
    
    希努尔和SINOER是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公司)注册在第25类衬衣、制服、内衣、长筒袜、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11年6月,某县A企业筹备大型店庆活动,为统一服饰强化效果,A企业决定为所有参加活动的职工团购服装。在与相关服装品牌店谈判中,希努尔某县专卖店提供的样品及报价被选中,双方签订了协议。A企业以每套800元的价格购买希努尔服装100套,每套包括一件衬衫和一条西裤。双方签约后,某专卖店发放了有负责人签名和盖章的领衣券,A企业员工陆续凭领衣券领取了服装。

    领取服装后,A企业部分员工怀疑服装质量有问题,遂向当地工商机关咨询。工商执法人员请来希努尔公司的打假人员鉴定,发现确实有部分员工购买的服装不是该公司产品。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与希努尔公司打假人员到希努尔某县专卖店检查,在仓库和销售区共发现非希努尔公司生产的衬衫20件、西裤30条;在“希努尔销售区”的标志牌旁边,假希努尔衬衫和西裤与真品混在一起。假衬衫领口标有“SINOER”字样,假西裤右侧口袋上方则只绣一个图形,该图是希努尔某县专卖店招牌上组合图案的一部分。

    经调查,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在签订协议后即在南京某服装市场低价购买了50套假冒服装,混在希努尔真品服装里销售,结果A企业员工有人拿的是真品,有人拿的是假冒商品。执法人员最终确认,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共销售假衬衫30件、假西裤20条。

    争 议

    标有“SINOER”字样的衬衫属于商标侵权商品毫无疑问,但办案人员对于当事人销售绣有标志的西裤应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既不是注册商标也不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只是专卖店招牌的组成部分,该专卖店将绣有标志的西裤混在真品中销售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4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专卖店负责人谈判时作的品牌展示、店招牌和店内标志牌上希努尔商标的标注,都是商标使用行为。这种商标使用不指向特定的哪一件衣服,是一种概括使用,专卖店招牌上商标使用对象是店内的所有商品,店内标志牌上商标使用对象是销售区内的商品,混在真品中的假衬衫和假西裤都是商标的使用对象。正是这种商标的概括使用行为,最终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些西裤是希努尔品牌商品。综上,某专卖店店方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假充真行为。店主事先对商品的品牌、样式与质量作出了承诺,事后却以与样品不一样的低价劣质服装代之,构成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卖店负责人在谈判时的样品展示,店招牌的标注以及店内标志牌的指示,这些行为都具有广告宣传作用。把假货混在真品中销售,使消费者基于上述广告宣传行为对非希努尔产品的信息产生误解,这些信息包括商品质量、生产者、产地等,专卖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

    第四种意见认为以上3种定性都符合,但当事人只有一个行为即售假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多部法规,属于想像竞合,应择一重法处理,所以本案最终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张颖锋 李全柱)

    相关链接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