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称相似引发消费者困惑 专家建议——应规范药品商品名称及商标使用

〖2013-3-12 7:58:5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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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日前,新浪微博上名为“急诊科女超人于莺”的博主发出一条关于药品名称的微博,引起网友们的热议。记者看到,该微博内容为:“药房打来电话问,你们要用的是迈之林还是麦滋林?我愣了两秒反应过来,答道:我们要的是迈之林!发音上差一点,治疗上差得十万八千里。迈之林是治疗静脉炎、静脉曲张的,麦滋林是治疗胃溃疡胃炎的。药厂药监局在引进、选名称、审批时应该把关,避免发音、用字相似的商品名出现,以免造成差错。”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据记者了解,目前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消费者对此产生了疑问与困惑。本报记者为此展开了采访调查。

    药品名称多且杂
  
    据了解,此微博博主目前为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是互联网上拥有近60万粉丝的微博红人,她的微博不仅记述了鲜为人知的急诊室故事,还普及了一些健康知识。上述这条关于药品名称的微博,在短短几天内,转发量达到885条,有近480条评论。记者浏览发现,多数网友对此现象表示困惑,并认为“问题很严重”“有不少药都是有这种现象啊”“万一用出人命了咋办”“读音要读准才能分得清,不过还是在药名的选用上有区别才好”……
  
    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药品的名称主要由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3种组成。中国药品的通用名称(简称CADN)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且不可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例如,上文中提到的迈之林、麦滋林即为药品商品名)。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一般而言,通用名相同的药物主要有效成分就相同,而商品名则是各商家所取。药品商标,就是在药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来源的显著性标志。从商标的角度看,药品商品名称使用在药品上,就是药品商标,并具有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后发现,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药品外包装中字体最大、处在视觉最明显位置的应为药品的通用名,但由于通用名通常冗长拗口,经销商、医生及普通消费者都难以记清,因此人们更容易接受的实际是药品包装上简短而上口的商品名。例如,一种适用于缓解儿童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所引起相关症状药物的通用名为“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但生活中很少有人能记得住,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时称其商品名“护彤”。
  
    于莺在微博中提到的情况并非个例,不少药品名称相似度很高,当消费者在药店自行购药时,若没有确认对应病症,极容易买错药品。

    商品名称喜与忧
  
    有资料显示,我国市场上流通的6400多种药物中,常用的有2000多种,而与之相对应的药品商品名称多达数万个,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读音相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商品名同为“君欣”,通用名分别为“注射用乳酸左氧氟沙星”“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其生产单位分别为北京与江苏的制药企业;商品名同为“邦纳”,通用名分别为“阿昔洛韦咀嚼片”“阿昔洛韦葡萄糖注射液”,其生产单位分别为山东省两家不同的制药企业;商品名称为“艾复丁”与“艾复咛”,通用名分别为“司他夫定胶囊”“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其生产单位分别为武汉与珠海的制药企业……
  
    不可否认,药品商品名称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对一些通用名称偏长或存在生僻字的药品,容易辨识、朗朗上口的商品名称大大方便了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认知。然而,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带来的弊端也应该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加重记忆负担,造成病人困惑,干扰医生、药剂师的专业工作,引起药房收费错误及用药安全事故——我国每年因错用药物而住院的病人中,很多是由于药品商品名称混乱造成的。
  
    此外,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商品名称的批准,仅代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商品名称的行政许可,并不代表着授予申请人使用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民事权利。如果药品商品名称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指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对该药品商品名称在指定使用药品上的专用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与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人可以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如果是不同主体,商标注册人就可以禁止药品商标名称使用人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商品名称,尽管其药品商品名称经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但是,近年来,因为相同或近似药品商品名称而引发商标纠纷的新闻也屡见报端。
  
    有关专家认为,药品商品名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其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是行政管理机关及流通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药企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商品名称时,需要提前进行检索与分析,尽量避免同他人在先申请的产品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医疗单位需要重视存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现象,及时罗列整理易混淆的药品名称,提高医生、药剂师的工作准确性”,该专家表示,“同时,从药品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希望其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完善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管理,使药品名称管理更加科学化、理性化。另外,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商标的审批与管理也十分重要,建议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同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减少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读音相同等现象。”(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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