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咬文嚼字 维权不成白忙活
〖2013-3-14 7:59: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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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重庆晨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过于咬文嚼字 维权不成白忙活
法官提醒消费者,打官司不要钻牛角尖
昨天(3月13日),重庆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去年的典型维权案例。这些案例中,一部分是消费者败诉的案子。法官表示,他们的维权意识值得肯定,但是,有的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咬文嚼字,甚至钻牛角尖,以至于白忙活一场。
案例一
他说烧鸡公不是火锅
2012年4月,张彬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烧鸡公作料6包,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范围为火锅作料。张彬认为,烧鸡公作料不属于火锅作料,不能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这样的标注属于误导消费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火锅”本身是一个开放性概念,目前还没有官方机构对其范围作出界定。从重庆火锅的发展看,火锅作料的定义和内涵也涵盖了“烧鸡公作料”,涉案产品将商标用于“烧鸡公作料”产品上使用,并没有超越商品使用范围,因此判决张彬败诉。
案例二
她说产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4月25日,刘丽丽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多媒体音响,音响外包装上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刘丽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上网查询了该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殊荣。刘丽丽以虚假宣传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退还其货款,并支付货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音响,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音响外包装上标注的字样,符合商标的使用规定,原告刘丽丽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
打官司要做好充分的程序准备
一中法院法官表示,一些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值得肯定。但某些盲目的诉讼维权,既耽误了自己的精力,损害了商家的信誉,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消费者在打官司前,要做足程序上的准备和思想准备。(记者 封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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