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一家”商标侵权被判改名
〖2013-3-14 16:39:2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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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搜狐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昨日(3月13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一大“优秀案例”。
据介绍,2012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18580件案件,与2011年同比上升了9.5%。
经过合议庭自荐、庭长与主管院长审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半年和全年的两次投票,最后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评选出11个案例作为2012年度“优秀案例”。其中才玉莹法官处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沈阳中院调解服务中心以实现案结事了为宗旨,妥善处理民生问题,实现案件双赢的典范。周濛法官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则为妥善解决法律规范与公正司法需求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多人证明被告人未满18岁
刑期减少7个月
案情:2011年11月,刘强(化名)等四人尾随一名女孩到沈阳市一居民楼下,刘强和一人尾随女孩上楼,另两人在楼下望风。刘强二人闯进女孩家中,威胁女孩不许出声、报警,强行将女孩按倒在床,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女孩在月经期,哀求刘强放过她,刘强放弃实施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刘强等四人为犯罪中止,已对女孩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强为主犯。一审判刘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刘强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二审期间,多名证人证实,刘强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二审法院认为,刘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因系犯罪中止,犯罪时未成年,所以对其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翟玲点评: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在审判实践中,确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依据户籍证明,对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户籍证明提出异议的,有时会因查证麻烦而未予足够重视,从而导致案件被改判。
案例2
原沈大高速施工时出车祸
各方责任咋划分
案情:2002年5月,原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始全线施工,前期桥涵、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不封闭交通,允许各标段拆除护栏,开设施工便道口,施工运输车辆可以靠行车道外侧顺向低速行驶。
2002年8月,辽宁歌剧院司机南某驾驶借来的小客车在正在施工的原沈大高速公路上,准备在右车道超行前方由田某驾驶的半挂货车时,与张某的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运送石料的拖拉机左尾部相撞,追撞后弹回超车道撞在大货车右前角,造成客车乘车人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且在行车道低速行驶(低于每小时50公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南某驾驶小客车追撞拖拉机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被雇主告知在行车道外侧行驶而是在行车道上行驶,应承担50%赔偿责任,由雇主公司全部承担。省高建局无相应安全监管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南某未保持车距、追撞拖拉机,承担次要责任即30%,由所在单位承担,借车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雇主公司和省高建局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应视为其有上路权,其与雇主公司之间符合运输合同关系,雇主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南某违章行为对引发事故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和严重的过错程度,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省高速局、省高建局及雇主公司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杨珺点评:本案的焦点即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以及针对本案事实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案例3
未办抵押登记咋主张债权
案情:2005年至2007年,张某分18笔借给侯某1006万元。2009年,侯某归还部分欠款本息后,出具900万元借据一份,双方就该欠款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以两处土地及地上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利率月利率2.5%。侯某将抵押物产权凭证交付张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侯某分五次向张某偿还17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侯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8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扣除已付利息88万余元计付);为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周濛点评:本案抵押人虽未就前述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未产生抵押权的效力,但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且被告也未抗辩原告即债权人对此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本案应判令抵押人依据抵押合同对债权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例4
北京“天地一家”告沈阳“天地一家”侵权
案情:从2003年在北京登记起,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就以“天地一家”为企业字号,主要从事餐饮业,并获准注册“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商标。
马某经营的“沈阳市天地一家酒店”成立于2008年,酒店的路牌、招牌、酒店包房内装修以及宣传册、名片、牙签袋、火柴盒上使用了“天地一家”文字,与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商标近似。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将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侵害了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马某停止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法官史致鹤点评:如果被告行为仅限于对原告商标的模仿和使用,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完全可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时候,法官就不再考虑启动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程序,但鉴于本案被告在经营中完全复制了原告的牌匾、装修风格和经营环境,其行为不但主观上有“搭便车”之嫌,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故法律对原告商誉给予双重保护。
案例5
法官调解受害人亲属20余天拿到钱
案情:2010年10月,朱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环高速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高速的行人王某相撞,后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又与王某相撞,而后逃逸,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两辆肇事车均已投保。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任。死者的姐姐因赔偿问题起诉到法院,要求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车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给王某姐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万元。
张某提出上诉称,王某生前工作、居住、生活来源均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二审法官组织调解,各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万元。
法官才玉莹点评:因负有赔偿义务的三方当事人均在外地,承办法官在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王某姐姐最终同意放弃一部分赔偿款,与张某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两个保险公司也承诺抓紧办理审批以做到尽快放款。仅用二十余天的时间,王某姐姐就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其余案例
6.陈某与李某、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李某诉沈阳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8.王某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案
9.辽宁某公司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10.沈阳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某、王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11.闵某、王某与张某、廖某、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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