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厂告商评委一审败诉 杏花村夺回“家家”酒
〖2004-12-18 10: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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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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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消息:
17日,北京一中院对杏花村汾酒厂“家家”酒商标被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老传统公司注册“家家”商标的裁定。
老传统公司与杏花村公司于1998年1月至4月有过关于生产酒产品的联营关系。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提出“家家”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由于该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家家”商标基本相同,为此,杏花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撤销“家家”注册商标的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已经被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较大的影响。商评委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裁定,认为老传统公司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商标,撤销了“家家”注册商标。老传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标委。
一中院认定,在老传统公司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前,杏花村公司就为“家家”酒产品的上市销售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而老传统公司违规注册与杏花村“家家”商标相同的商标,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据此,该院维持了商标委的撤销决定。一审判决后,老传统公司表示还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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