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标侵权案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的运行
〖2013-3-26 16:53:4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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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情及处理 
    
    2012年2月,金××(中国)有限公司维权代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在张家港市某镇辖区内有2家超市存在销售侵犯金××注册商标专用权皮带的行为,并出示由当地公证部门对侵权商品作出的公证书,要求上述超市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前期调解,其中一家超市接受调解,同意赔偿被侵权人1万元;另一家超市拒不接受法院调解。法院审理后,于5月24日一审判决该超市赔偿1万元。该超市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在二审之前再次启动法庭调解程序,同时张家港工商局在法院的邀请下积极介入,最终使该超市放弃上诉,同意赔偿,并接受工商机关就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
    思考及实践
    目前商标注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行政途径。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是司法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各有利弊。采取行政途径,工商机关受理后经取证核实,处理方式通常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行政途径的优点是速度快,能收到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缺点是无法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直接经济赔偿,必须再通过人民法院判决。采取司法途径,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会作出判决,优点是力度大,商标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缺点是相对延续时间较长,维权成本较高。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让商标权利人省时、省力、省钱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难题,也对行政执法和司法间的衔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张家港工商局创新思路,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商标行政司法联动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行政与司法有效对接,搭建行政司法联动四大平台,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提升了商标保护工作效能。具体做法是:
    1.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根据案情不同,张家港工商局主动与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接沟通,在当事人诉前、诉中、诉后3个环节都参与到商标纠纷调解中。诉调对接机制既有诉讼调解程序规范、公信力强、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又可发挥人民调解发现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灵活的优势;既发挥了工商机关的职能作用,又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了积极影响。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定期将涉及知识产权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工商机关,工商机关则及时将上述当事人或企业动态信息录入系统,并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点对点”查询,方便双方互相了解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案件、民事案件调处和刑事案件判决的动向,使行政执法和司法实现“无缝”衔接。
    3.搭建调研宣传平台。双方共同深入企业实地调研,搜集整理全市知识产权数量、规模、行业特点、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情况等关键信息;同时向企业大力宣传《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讲解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增强企业商标意识,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力争将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4.搭建执法协作平台。该平台明确了双方在案源线索互相通报、信息沟通和移送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执法协作的内容和程序。双方还成立了领导协调小组,每月互相通报相关案源信息,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流成果,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特大商标侵权案件集中进行专题研究,商讨解决办法,并制订调查处理方案。
    行政司法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力推进了张家港商标保护和管理事业,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冯学东 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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