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复活”路再遭劫难 商标商号惹一堆官司
〖2004-12-20 11: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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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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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消息:
商标和商号,一个是企业的标志,另一个代表着企业的姓名。两者同住一个屋檐下,磕磕碰碰少不了。不是今天商号抢注了别人的商标,就是明天的商标成为不相干企业的名号。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惹出了闹不完的官司。
从苏州的“吴良才”,到淮安的“84”消毒液,从“金华”的火腿,到南京的“冠生园”,再到内蒙古的“小肥羊”。这一桩桩商标官司耗去了企业太多的精力。
显然,这个结必须解开,至于解法除靠企业自身的防范,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从制度上加以根治。
事件 南京冠生园“复活”有麻烦
细心的人可能已经发现,在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块20亩的土地上,老字号“冠生园”又复活了。三年前由于“陈陷月饼”事件,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名动天下”,并因此破产。日前,拥有南京冠生园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与香港冠生园国际集团合资在浦口高新区建立了一个全新的企业。据悉,新厂房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土建,明年4月份完成管线埋设和生产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实现整体竣工并投入批量生产。
然而这条“复活”之路并不平坦。前不久,上海冠生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禁止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冠生园”企业名称。上海冠生园的发难的原因很简单。三年前南京冠生园事件使得全国各地用冠生园字号的企业一起蒙难的阴影挥之不去。
之所以上海冠生园敢底气十足向南京发难是因为他们拥有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冠生园”的驰名商标证书。他们认为,既往可以不咎,但南京冠生园复活,不可再用。
但南京金大商标事务所资深商标代理人张泽华认为,“上海冠生园没有权利要求南京冠生园停止使用‘冠生园’企业名称”。因为南京冠生园企业名称注册在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明确裁定:字号权、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无强弱大小之分。知名字号的善意在先使用与在后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对知名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张泽华解释说,“冠生园”企业名称属于字号,经常有人把字号和商标混淆起来,其实字号和商标是截然不同的。字号是地域性的企业名称的特定符号,而商标则是独占性的商品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
由于目前国内企业注册名称主要是根据地域来进行的,只要在一定区域内,不使用已经登记的字号,就可以进行企业名称注册。比如,上海有冠生园,南京有冠生园,武汉也有冠生园,而这些冠生园都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属于合法经营。目前在国内,企业字号只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地方是可以进行注册的。
尽管这场官司还未最后论定,但注定南京冠生园“复活”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剖析 商标、字号之争为何愈演愈烈
其实“冠生园”的商标与字号(商号)之争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关于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层出不穷,围绕着“小肥羊”、“吴良才”等知名商标字号都纷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字号则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
商标与字号都是标识,原本并不矛盾。然而近年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却偏偏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狭路相逢,“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层出不穷。
1.冲突的类形
张泽华结合审理的梦特娇、张小泉、永久、克莉丝汀、石库门商标等一系列此类案件,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
据分析,冲突的类型有三种。其一,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其次是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其三是将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2.冲突的原因
从冲突的原因看主要是标识效应的趋同性。尽管标识对象不同,但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与信誉密切联系,对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互相影响渗透,有着趋同的效应。例如,标识内容的易混淆性。商标可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内容,企业名称则由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构成。当商标主要由文字构成时,易导致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再就是标识权利的专有性与地域性。商标和企业名称经注册即在一定地域产生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权利,混淆使用或突破地域框架易导致权利冲突。
其次,企业基于强烈的利益追求,往往会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混淆使用标识,利用商标与企业名称蕴涵的市场价值。
再就是相关制度不完善是发生冲突的诱因。商标和企业名称权除由《民法通则》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外,前者主要由《商标法》调整,后者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来调整。不但相关审查权分别由商标局、工商局行使,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且具体调整规范的层级不同,现行法律亦未对权利冲突下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措施 调整现行机制刻不容缓
对于目前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字号在确权环节上可合法并存而引发冲突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一些看法,要有效制止商标与字号间的混淆,需要对现行有关机制进行调整。为此可有几种选择。
第一种方式,将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机制从执法阶段前置到确权环节,从一开始就不给恶意的在后申请以取得“权利”的机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机制不能使善意的冲突情形得到救济,因此不能完整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只能作为补充性的措施。
第二种方式,适用纯粹的“在先权”机制。在两权之间适用无条件的“在先权”机制,贯彻谁在先,谁优先;谁在后,谁灭亡的原则。
第三种方式,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机制。许多国家法律适用在先权机制,但不是像其他知识产权那样纯粹地采用该机制,而是在赋予申请在先的名称权、字号权以具有阻止在后商标注册效力的“在先权”资格时附加其他条件。
在完善我国商标法上避免混淆的机制方面,兼采上述第一和第三种方式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目前面临的商标权与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同时,在适用第三种方式时,应根据我国历史背景等具体情况,设置例外规定。比如,在确定商标与老字号的并存是否构成混淆时,在考虑老字号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是否已经及时登记等方面,对老字号应给予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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