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糖醇属通用名称好丽友不是侵权

〖2004-12-21 9:4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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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大口香糖著名企业乐天与好丽友之间的“木糖醇”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纠纷套案昨天在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并非乐天口香糖的代名词。 
 
  对于原告乐天提出的四项请求,法院只支持了其中一项,即认为好丽友公司塑料包装瓶上的装潢与乐天口香糖先使用的装潢相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好丽友公司停止使用该装潢,并与销售商光彩伟业公司共同赔偿乐天口香糖损失费10万元。 

  乐天在起诉时提出,“木糖醇”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好丽友公司使用了相同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认为: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它具有不发酵性、易溶性、甜度高、食用后血糖值不会上升等特性,因此,被广泛用于食品、医药等领域。木糖醇只是口香糖的主要配料,消费者在区分不同厂家生产销售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时主要依靠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等特征。因此,乐天不能独享“木糖醇”概念,好丽友并没有构成对乐天的不正当竞争。 

  乐天在诉讼中还提出“塑料瓶”包装是其特有包装。法院认为:该包装不是乐天的特有包装,乐天不能因其率先使用了塑料瓶,而禁止他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塑料瓶包装。法院同时认定好丽友公司没有侵犯乐天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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