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构成刑事犯罪
〖2004-12-21 23:5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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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消息:
今天国务院新闻办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向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
《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该《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现在的司法解释和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较,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降低了处罚的数额,定罪的标准降低了。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个是降低定罪的门槛,第二就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具体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相比较,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降低到5万,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降到3万。第二,和追诉标准相比较,把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和20万,降为5万。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3万的,也要定罪。
还有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这几方面说明,这次制定和公布的司法解释确实为我们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大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网络侵犯著作权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的问题,这是最近阶段发展比较快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就是适用法律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行为。首先要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种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讲到购买和使用侵权产品,特别是像计算机软件,法律上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在我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他人软件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当中,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当中对这个问题专门做了规定。我们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我们就按照著作权法的第47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民事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在刑事案件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第一,中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仅是限于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复制或者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没有一般性的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它通常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构成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不对驰名商标做特别的规定,也不影响我国刑法,包括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第二,我们注意到驰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的价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册的商标和它的商品的价值要高。因此,我们这个《解释》,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对有些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这样规定,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通常更加容易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尽管是没有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但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我还想提醒各位记者注意另外一个问题,除了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以外,其实人民法院在近年,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在近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网络域名等等保护驰名商标,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个案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包括上海的法院、北京的法院通过这些案件来予以认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是中国进入WTO以后非常重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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