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之王”中国商标没问题
〖2004-12-23 22: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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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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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消息:
22日,《火舞》编导穆斯塔法·俄多岗抵京后,就另一剧目《舞之王“热情之火”》的演出引起了“舞之王”的商标争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被问及“舞之王”被中国公司注册了中文商标时,作为《舞之王》原创者的穆斯塔法竟然不是生气,而是呵呵笑了,“我非常喜欢中文的‘舞之王’的LO鄄GO,我去欧洲巡演时,还把这个标识拿给当地朋友看,因为这个LOGO的中文意思非常好。我不会限制别人使用这个标识,因为文化是无国界的。”但他同时表示,“在2000年,我已经在西班牙注册了国际通用的(西班牙文)商标,从法律上讲其他地方不能再进行注册。”
既然如此,中文“舞之王”的商标注册是否有效?记者采访了北京康博律师事务所的沈林律师。沈律师表示,如果中文“舞之王”已经通过中国商标局的审核,并获得商标证书,那么它在中国受法律保护。至于西班牙文“舞之王”商标,由于其注册在先,在一定期限内具有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并有权就抢注的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
对于此前有报道提及的“舞之王”商标的署名权、产权和使用权等概念,沈律师表示,注册商标只具有专用权一项,并不涉及“著作权”、“产权”等概念。
对于越来越多的国外演出项目将被引进的趋势,沈律师特别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国外引进演出项目最好提前进行注册或就相关问题提前达成协议,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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