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0大知识产权案例

〖2004-12-24 22: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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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近年来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情况,并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介绍,从2002年至今,中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2件,向媒体通报的案件,是已经生效的部分典型案件。通过这些案件,我们能够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1)云南第一商标案 

    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被称为“云南第一商标案”,这是云南省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据了解,这类案件在全国来说也为数不多,仅有10多例。 

    “红河”牌卷烟家喻户晓,红河卷烟厂拥有“红河”商标的使用权众所周知。然而,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无磷洗衣粉的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了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红河”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 

    红河卷烟厂发现这一情况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宜良金象洗涤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公司立即停止对“红河”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向宜良金象洗涤用品公司索赔200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无磷洗衣粉的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了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红河”二字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使其实际上起着商标的作用;而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已持续使用了15年,获得了多项荣誉,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红河”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虽然二者的商品属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但根据相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或称特殊保护制度,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类别和范围的限制的规定,宜良金象洗涤用品公司使用‘红河’商标的行为已侵犯红河卷烟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红河卷烟厂1万元。 

    (2)北京“国美”状告昆明“国一美”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器零售行业的知名企业,在国内开设了多家电器零售商店,北京“国美”拥有“国美电器”服务商标。2003年4月19日,北京“国美”登陆昆明,很快领跑昆明的家电零售业,当时北京“国美”只在昆明设立了一家分店。然而,“国美”却从顾客口中听到一种说法:昆明有两家“国美”,一家在武成路,一家在北京路。 

    北京“国美”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成立于2003年3月24日的昆明国一美数码通信有限公司,在其户内外的宣传广告上“国”字和“美”字很大,而中间的“e”字比较小,乍眼一看都觉得是“国美”。据此,“国美”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国一美”告上法庭。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国美”和昆明“国一美”的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昆明“国一美”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国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昆明“国一美”侵犯了“国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昆明中院做出判决:昆明“国一美”公司不得再使用带有“国e美”内容的任何招牌、标牌、广告宣传品;由“国一美”公司在昆明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国美”公司赔礼道歉;“国一美”向“国美”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3)“报喜鸟”昆明打侵权官司 

    1996年3月19日,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永嘉县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1997年1月至2000年9月期间,报喜鸟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报喜鸟”的中文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图案的商标。2002年3月12日,公司的“报喜鸟”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年8月1日,在香港也登记注册成立了一家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受让了广东海丰县公平兴发服装公司的图形(小鸟图形)注册商标和GOLDDI(金迪)注册商标。之后,报喜鸟香港公司与远兴服装厂签订合同,授权远兴服装厂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香港公司注册商标(小鸟)图形和公司名称的服饰系列。 

    2002年4月1日,喻瑰与远兴服装厂签订《服装产品买卖合同》,购买该厂生产的报喜鸟香港公司服装产品。就在同一天,报喜鸟香港公司向喻瑰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授权喻瑰为公司的云南地区经销商。2002年6月27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昆明市螺丝湾商城喻瑰经营服装销售的店铺和仟村百货公司进行检查时,喻瑰经销报喜鸟香港公司的“金迪”服饰,遂对喻瑰作出《处罚决定书》。 

    报喜鸟公司在得知喻瑰及仟村百货公司在昆明地区以“报喜鸟香港公司”的名义销售服装和使用“报喜鸟”字样后,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喻瑰及昆明仟村百货公司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公司所支出的调查费用5936元。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喻瑰、仟村百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以“报喜鸟”字样销售服饰商品;驳回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云南山歌》侵权《武定山歌》 

    麦从贵、胡光祝是云南省武定县的民间歌手,他们共同演唱录制了《武定山歌》录音专辑,在武定县境内和附近的富民县、禄劝县进行过交流。2001年初,云南音像出版社计划出版《云南山歌》等录音制品,为此制作了选题出版计划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同年4月13日,云南音像出版社委托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云南山歌》光盘,完成后由云南音像出版社、云南广播电视公司出版发行销售。 

    《云南山歌》共收录8首歌曲,其唱词、唱腔、演唱歌声、琴声全部使用《武定山歌》的内容,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云南山歌》配制人物和景物画面。麦从贵、胡光祝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云南音像出版社、云南广播电视公司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就使用《武定山歌》录音带制作VCD光碟,已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遂诉到法院。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云南山歌》侵犯了《武定山歌》的著作权,判令云南音像出版社、云南广播电视公司赔偿麦从贵、胡光祝25000元。 

    (5)电影《五朵金花》作品名称侵权案 

    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作品名称权侵权案,是云南省首例作品名称侵权案。 

    1958年为完成国庆十周年献礼,需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影片,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赵继康以及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1959年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作者也署名为季康、公浦。 

    云南曲靖卷烟厂是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卷烟行销全国。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现“五朵金花”牌香烟至今仍生产、销售。对此,赵继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两作者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卷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的知名度进行牟利,该行为严重歪曲了他和王公浦创作《五朵金花》的原意,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作为其卷烟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确认曲靖卷烟厂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曲靖卷烟厂停止侵权,向他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昆明中院和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赵继康作为该剧本的作者之一,依法享有著作权,但《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金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该剧本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平等的市场经营主体间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而赵继康并非市场经营主体,与曲靖卷烟厂也不存在竞争关系,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云南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6)香港华纳公司围剿盗版商 

    华纳唱片公司状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等的著作权案,预示着世界知名音像企业对内地音像著作权侵权人的大规模围剿行动已向西部延伸。 

    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拥有旗下艺人郑秀文演唱的“玻璃鞋”、“我们的主题曲”等诸多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并在香港制作成七张正版CD光碟。2002年10月10日,华纳唱片公司委托云南省公证处通过公证行为在昆明人董某某开设的五华世纪火音像店,购买了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出版、复制、发行的郑秀文演唱的光盘。 

    华纳公司审查后认为,此光盘中有11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为华纳唱片公司所有,可先达光碟公司未经华纳唱片公司许可,擅自出版、制作、发行上述歌曲,严重侵犯了华纳唱片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华纳唱片公司将先达光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先达光碟公司立即停止对华纳唱片公司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的侵害,向华纳唱片公司移交销毁并不再复制、出版发行侵犯其拥有录音制作权的录音制品;判令两公司在一家全国性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华纳唱片公司赔礼道歉;并索赔68.6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确认先达光碟公司未经华纳唱片公司同意,复制、出版、发行涉案侵权歌曲,已侵犯了华纳公司的著作权。据此,一审判决: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纳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销毁母盘和已经制作的本案侵权光盘,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明声明,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华纳唱片公司赔偿25万元。 

    (7)型材外观专利侵犯案 

    广东兴发铝型材公司拥有型材(18--D1277)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广东兴发铝型材公司发现昆明市场上有多家企业未经他们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经调查后发现,这些产品都系广东南海市广亚铝业公司制造,昆明意顺经贸公司销售。其中广东南海市广亚铝业公司因侵权本专利,曾于2001年被广东省南海市专利办公室查获,处理中广亚铝业公司和广东兴发铝型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广亚铝业公司向广东兴发铝型材公司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广亚铝业公司承诺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专利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 

    然而和解协议达成后,广亚铝业公司食言,继续制造侵权产品,并向全国各地销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东兴发铝型材公司将昆明意顺经贸公司和广东南海市广亚铝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究二被告的侵权责任,其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专利人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的产品,即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意顺公司和被告广亚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广亚公司立即销毁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广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一个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此案,对有“植物王国”和“花卉王国”美誉的云南有许多启示。 

    四川洪雅川农高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依法取得了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在云南省独占享有杂交水稻新品种D优527的一切权利。2003年12月,四川洪雅川农高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云南红河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大规模生产、销售D优527,侵权了其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云南红河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云南日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于2003年6月18日取得品种权人川农高科的授权,在云南省区域内独占享有水稻新品种D优527的品种权后,将其许可给被告在云南地区生产、销售。被告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然生产、销售D优527种子,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依法判令被告云南红河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D优527种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9)离职员工“出卖”原公司专利案 

    职员余洋于2002年6月进入云南官房电子科技公司工作。2002年7月19日,云南官房电子科技公司与蒙自恒翔糖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书》,约定云南官房电子科技公司为蒙自恒翔糖业有限公司开发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合同签定后,原告指派公司软件部人员和余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然而,2003年1月17日,余洋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后离开了公司,同时带走了蒙自糖业公司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源程序。不久,云南官房电子科技公司与余洋为该软件源程序的所有权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骗、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被告余洋对原有糖厂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改编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此作为改编作品的蒙自糖厂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应为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公司享有。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就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10)旅游网站侵权案 

    云南旅游信息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网站。被告海棠旅行社的网站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的网站。2002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网站上,越过原告网站主页,直接对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其网站的“景点景区”和“民族风情”栏目下。被告还在制作其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网页中“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的部分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进行控制的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HTML源代码,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的数据,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应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600元公证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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