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客松”文字商标花落休宁啤酒厂

〖2004-12-29 10: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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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山市中级法院对休宁啤酒厂诉蚌埠迎客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迎客松”文字商标权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蚌埠酿造公司侵犯了原告休宁啤酒厂的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蚌埠迎客松酿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用5万元及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休宁啤酒厂与蚌埠酿造公司均系生产啤酒的企业。2002年6月,休宁啤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迎客松”文字商标,核准注册商标使用的产品为麦芽、啤酒,注册有效期10年。之后,即在该厂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2003年,休宁啤酒厂在市场上发现蚌埠迎客松酿造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瓶贴和外包装上使用了“迎客松”字样。休宁啤酒厂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蚌埠酿造公司提出:早在1997年,该公司就开始使用迎客松文字商标,曾经在该厂生产的饮料上(非啤酒)取得过商标专用权(现已被注销),去年11月,在原告申请注册了“迎客松”文字商标后,蚌埠酿造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迎客松图形+拼音”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现使用的商标由“迎客松”图形、拼音和文字组合而成,且生产的迎客松啤酒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原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迎客松”文字商标的注册,为恶意抢注,蚌埠酿造公司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该委已受理,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同时,蚌埠酿造公司还要求法院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法院认为:蚌埠酿造公司虽在原告休宁啤酒厂取得“迎客松”文字商标专用权前,已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了“迎客松”字样,但并不能证明“迎客松”文字就是其注册商标;蚌埠酿造公司后虽注册了“图形+拼音”商标,但该商标的构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分属不同的商标组合,两者构成存在显著区别。根据《商标法》规定,拥有“图形+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当然享有文字商标专用权,因而“迎客松”文字商标专用权为原告休宁啤酒厂所有,蚌埠酿造公司的使用及销售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并赔偿损失。同时,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以诉讼时的法律状态为准,至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正当合法取得,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不因国家商标局受理商标权属争议而中止。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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