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SCHOFFEL”商标一审被驳

〖2014-1-12 10:50:3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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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作为世界知名的户外服装品牌,诞生于德国的“SCHOFFEL”为许多户外运动爱好者所熟知。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申请商标“SCHOFFEL”驳回复审决定的判决,无疑让其进军中国市场的前景多了些许不确定的因素。

  据了解,德国舒菲尔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舒菲尔公司)成立于1804年,其旗下“SCHOFFEL”户外运动品牌以其新颖的设计和严格的质量管理,成为在德国、瑞士和奥地利户外市场上的知名品牌。

  2006年10月,舒菲尔公司在华第5667931号“SCHOFFEL”商标和第5667932号“Schoffel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防水服、服装、登山运动服装等商品上。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在服装、登山运动服装、鞋、帽、袜上的注册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以引证的商标系第4074833号“Schoffel”商标由广东省深圳市富景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第4202987号引证商标“SCHOFFEL”由浙江省自然人王良友于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

  随后,舒菲尔公司提起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登山运动服装、防水服、鞋、帽、袜商品上的驳回复审决定。舒菲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舒菲尔公司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发音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舒菲尔公司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Schoffel”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仅在于中间字母由于语言不同而产生的细微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本身构成近似。而舒菲尔公司对申请商标知名度的主张并未提交实际使用的证据,无法确定申请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及宣传、持续使用程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所享有的市场声誉和经过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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