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腾讯公司将其已注册的“SOSO”商标作为广告进行宣传,浙江杭州俊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俊毅文化传播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在广告经营中使用“SOSO”字样。1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俊毅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李克于2004年创办杭州本土生活咨询DM杂志SOSO,并于同年11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4362576号“SOSO”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核准使用于第35类广告、邮购订单式广告、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电视广告等服务上。 
腾讯公司于2005年11月提出第5030140号“SOSO”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腾讯公司推出腾讯搜搜引擎。2009年12月腾讯公司获得“SOSO”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俊毅文化传播公司指出,腾讯公司在广告服务中均使用“SOSO”商标作为宣传推广用途,并当庭出具公证书证明腾讯公司“SOSO”商标存在第35类商标广告类别侵权行为。
    腾讯公司向记者表示,腾讯“SOSO”商标构图、颜色和注册用途和对方皆不相同。腾讯公司宣传所做“SOSO”是指搜索引擎类推广,且腾讯公司所用的主要标志为“企鹅”形象,同原告注册商标截然不同,不构成侵权。
针对该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首先,就不同类别注册一系列防御性商标,防止竞争对手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造成自身品牌的混淆或淡化;其次,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可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手段,对侵犯自身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目前,双方都在等待判决结果。本报将对该案后续进展予以关注。(白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