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商标侵权案维持原判 合肥采蝶轩“笑”到最后
〖2014-1-25 14:53:1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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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万家热线 信息整理编辑:秋天
    2012年9月底,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去年(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中山采蝶轩”的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 5月,成立后即以“采蝶轩”的字号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因此,合肥采蝶轩并未侵犯原告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中山采蝶轩”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昨天(2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经过审理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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