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赢得在华商标或是乌龙:达成和解是最大可能

〖2014-1-29 9:06:3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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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PingWest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不久前,不少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Tesla在华赢得商标诉讼”,这些新闻报道称,Tesla自2011年以来一直竭力解决的由占宝生抢先注册“特斯拉”和“Tesla”的商标权问题已经由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位知识产权律师陈青告诉PingWest,这多半是中外媒体闹的一起乌龙:

    首先,在此之前,并无任何有关Tesla起诉、庭审的报道,新闻中也诶有任何关于Tesla到底在哪里进行了诉讼、法院到底做出了怎样的判决的说明。实际上,这些声称Tesla“赢得诉讼”的文章都源自路透社的报道,并且文中都未给出诉讼的任何细节,唯一信息是:Tesla中国区负责人、全球副总裁吴碧瑄(Veronica Wu)声称Tesla赢得了商标权诉讼。

    查阅路透社原文时可以发现,这确实是路透社于2014年1月24日中午11:40所发的文章,标题为“Tesla Motors outlines aggressive China growth plan”。文中提到了Tesla的商标诉讼:”We went to court and we won,” she said. “The court has given use right to use the name, which is why you see the Chinese name in our store now.” (“我们去了法院,并且赢了,” 她(吴碧瑄)说,“法院授权我们使用这个名字,所以我们已经在中国商店中使用它了。”

    然而,在1月25日凌晨1:45,路透社重新发布了这篇文章。在文中删去了一切关于诉讼、关于法院的词句,而将其修改为“Tesla解决了在中国的商标争议”。上文中的句子修改为“Wu gave no details on how the dispute had been resolved, but said the company was now using its Chinese name.”(吴并未告诉我们解决商标争议的任何细节,只说公司现在可以使用这个中文名字了)。然而,不少媒体并没有注意到这一修正。

    陈青认为,事实上,所有证据都指向一点:Tesla并未在华进行商标诉讼。

    在底特律车展(2014. 1.15-2014.1.26)的第二天,华夏时报的记者曾对Tesla全球销售与市场经理Esben Pedersen 进行了采访。Esben Pedersen表示:“Tesla是不会全额支付这笔费用的(指商标纠纷),我们会通过司法程序。目前看,我们双方(指Tesla与Tesla商标中国持有者)有可能会达成一个协议。”在这个发言中可以推断:此时Tesla并未正式向法院提出起诉。

    而陈青透露,商标诉讼事实上是极耗时的过程。对此,可以参照当年的苹果诉唯冠案:法院正式受理的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途经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于2011年11月17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从正式受理到第一次开庭花了10个月的时间,而从受理到审决,花了一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加上上诉、二审与2012年7月的最终和解,苹果在诉讼程序中花了两年三个月的时间才最终获得了iPad商标权。在张裕解百纳商标行政诉讼案中,张裕集团进行了九年漫长的行政诉讼才终获解百纳专用商标权。若说Tesla在十天时间内走完了起诉、受理、开庭、判决这一系列程序,是绝无可能的。

    并且,商标案件属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范畴。以Tesla商标权的争议程度与知名程度,若是开庭审理,不可能之前没有任何消息。也就是说,Tesla的商标案,最大的可能是Telas与中国商标所有者占宝生达成了和解,并很可能为此付出了一笔金钱。

    再让我们回到这起案件本身,由于现在科技企业的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经常会遇到被抢注的问题,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占宝生注册Tesla商标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恶意抢注?

    陈青告诉PingWest,中国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确实已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然而,商标的保护权利是地域性的,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上,所考虑的必须是“是否已在我国使用”,以及“是否已在我国具有影响”。虽然Tesla公司创立于2003年,但很难认为2006年,即占宝生抢占商标之时,中国消费者已经知悉美国的Tesla品牌。如果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结果只怕并不利于Tesla公司。

    由此,Tesla公司与占宝生之间的另一个争议点则是,假如占宝生不构成恶意抢注,是否有合法手段撤销占宝生所拥有的商标权?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这条路是否走得通呢?确实,由于中国政府对整车生产企业资质的限制,占宝生并未生产出电动汽车来。然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事实上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定义。占宝生或许没有理由证明自己在研发和制造电动汽车。然而,他确实曾经用Tesla商标生产了车载香水、模具,也曾经使用这个商标进行网络宣传。这是否可以构成商标法中的合法使用?如果走上法院,这将成为一个极有争议的冲突点,而结果是未知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难免得出一个结论:这样一场诉讼很可能经年累月,并且目前来看双方都并无必胜的把握。自然,达成和解而避免进行诉讼,才是对双方而言最有利的结果。况且,对于Tesla公司而言,更是希望能够尽快以“特斯拉”及“Tesla”的商标名称开展对华业务,自然不乐意让一场旷日弥久的诉讼阻碍自己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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