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正品掺杂后销售如何定性?
〖2014-1-31 16:23:3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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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情 
    
    2013年8月,某工商局接到举报,反应辖区内有人销售掺杂商品。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张某在2013年4月从外地以市场价购进6吨正品小纪牌豆粕、伪造的小纪牌豆粕包装袋若干,另购进玉米粉4吨,按照4∶6的比例掺在正品中,分装在伪造的小纪牌豆粕包装袋内。包装好后,当事人张某以每吨低于小纪牌豆粕市场价25%的价格,销售给周边的鸡鸭和水产养殖户。经执法人员了解,购买张某商品的这些养殖户表示知道购买的豆粕已掺杂玉米粉,但不知道掺杂比例。
    据查,豆粕系大豆提取后的副产品,是制作牲畜与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小纪商标系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饲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等。小纪商标是江苏省著名商标。
    分歧
    本案应如何定性?非法经营额应当如何计算?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1.当事人购入正品小纪牌豆粕,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掺杂分装,并使用伪造的包装袋,以正品小纪牌豆粕的名义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虽然购买者表示知道购买的豆粕并非正品小纪牌豆粕,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擅自改变他人商品并冒充正品销售的行为性质。
    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认定为掺杂玉米粉的豆粕的总销售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属于掺杂行为。理由如下:
    1.根据现场检查和当事人供述,其本意和行为均是销售,应定义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当事人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并未以正品小纪牌豆粕的名义销售掺杂后的豆粕。由于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者均应清楚所购买的豆粕并非正品,因此当事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本案事实,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非法经营额应认定为当事人购进的玉米粉的销售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纪商标系江苏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依据此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汤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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