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的水杯涉嫌侵权“乐扣“ 两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4-2-13 9:01:1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半岛都市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因两公司经销的水杯产品突出使用“ECOLIFE”商标,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将两公司告上法庭。2月12日,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经法庭庭审了解,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于2011年1月7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ECOLIFE”商标,后授权原告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两被告经销的水杯产品突出使用“ECOLIFE”商标,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销毁所有库存。 
对此,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表示本案与己无关。被告答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水杯是本公司生产或经销,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认为,普通消费者选择乐扣水杯的依据是“ LOCK&LOCK”或“乐扣乐扣”字样的商标,而非本案中“ecolife”商标,由于涉案商标“ecolife”知名度低,也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心理,给原告造成损失也很小。涉案水杯平均售价为6.4元/个,且产品技术附加值极低,竞争充分,利润非常低,25万元的侵权赔偿额过高。 
被告青岛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ecolife”并非为公众知悉的“LOCK&LOCK”商标,且于2011年在国内注册,在国内知名度较低,本公司在进货时无法从表面辨识该商标是否乐扣的商标,对于该水杯涉及侵权行为也并不知情。涉案水杯是公司同一家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供货,该供货商的相关证照齐全,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己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天,经北京市中院法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该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许乃丹)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