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2014-2-21 21:02:5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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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秋天
    案 情
    JOMOO商标注册人A公司向工商机关投诉,称当事人甲在其经营的B店内销售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洁具产品,且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并在店内悬挂“JOMOO洁具指定专营”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某广场内的B店门口牌匾上标注有醒目的“JOMOO洁具”字样,店内悬挂装裱过的“JOMOO洁具指定专营”的许可合同,并在店内发现标有“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200余件。调查发现,B店曾经与A公司签有指定专营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于两年前过期。经A公司鉴定,B店内销售的标注“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中80%为假冒产品。
    分 歧
    对于当事人甲销售侵权产品及悬挂指定专营许可合同的行为,执法人员意见一致,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其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认为该店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专卖店,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牌匾内容的性质、当事人使用的意图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甲在牌匾上标注“JOMOO洁具”字样,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产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对A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此种使用方式为合理使用。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现行法规中涉及本文所称牌匾的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从上述几条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规对牌匾内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名称牌匾,对其他牌匾内容涉及较少。
    笔者认为,牌匾本质上是一种宣传方式,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商品上的商标,实现宣传本店销售该品牌商品的目的,是合乎常理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没有欺骗消费者,也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现行法律没有牌匾内容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此种行为违法。
    此外,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商标注册人和经营者可以对注册商标能否在牌匾上使用进行约定。如果商标注册人与经营者之间有不能在牌匾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先约定,根据民法“约定优先”的原则,经营者不能在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其经销商品的商标,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服务,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牌匾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根据商品或服务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商品商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执法人员或者法官可能按照不同的理解处理。为减少争议,工商机关应发挥行政指导职能作用,规范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尽量按照不产生歧义的方式使用。(王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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