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公布典型案例 大衣与样品不符剪掉商标也能换

〖2014-3-17 18:37:4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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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北网  信息整理编辑:秋天
 
    2014年3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近年审理的典型消费案例,供消费者维权参考。

  低价旅游设陷阱3万团费全退还

  2013年3月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交纳3万元购买该旅行社的旅游产品“马尔代夫某黄金海岸度假会员资格”后,即可以享受该黄金海岸所有度假消费项目的5折优惠,优惠期8年。交付了3万元后,王先生发现合同中标注的该旅游产品的销售单位与该旅行社签字盖章的单位名称不完全一致,且该旅行社提供的两份材料中该黄金海岸的名称前后不一,遂以该旅行社存在欺诈、双方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撤销该旅游服务合同并返还所交费用。

  仲裁庭裁定: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无效,裁决该旅行社返还王先生3万元。

  10万存款变保险误解合同可撤销

  2012年5月8日,王老太到银行存款10万元,六个月后老太太遇急事想要将钱取出,但被银行告知其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非存款业务,因此不能取出钱款。王老太称自己当时办的是存款业务,坚持要将钱取出,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仲裁庭裁定:撤销王老太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要求银行返还其钱款。

  大衣与样品不符剪掉商标也能退换

  2013年年末,张女士在哈市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为3000元的女式风衣,回家后张女士便把衣服的标签剪掉试穿,她发现衣服的颜色与在商场中所展示的样品的颜色存在些许色差且质地也没样品的质地好,于是第二天就找到商场要求更换一件与样品颜色质地相同的风衣,但商场以吊牌已剪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请求。

  仲裁庭裁定:张女士在购买风衣后剪掉吊牌属于正常行为,亦未造成商品损害,因此可以换货。

  托运电脑丢失只赔200元裁定要求全价赔

  某电脑经销商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托运人电脑经销商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物流公司托运,运费80元。电脑到货后,收货人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遂拒收。得知情况的电脑经销商找到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物流公司认以托运电脑没上保险为由,只同意赔偿200元。

  仲裁庭裁定:物流公司应按照电脑经销商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一房二卖起纠纷已付房款双倍赔

  2011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通知进户效力及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仲裁庭裁定: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公司返还王女士购房本金,并赔偿一倍购房款。

  微波炉突然爆炸厂家商家都有责

  2013年6月,张某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1台微波炉,同年7月,张某在家中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突然爆炸,造成张某一处骨折和皮外伤,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张某找到商场并要求其赔偿,商场认为发生爆炸原因是微波炉质量不合格,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于是张某又找到生产商,生产商以微波炉出厂时质量合格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张某以商场违约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商场进行赔偿。

  仲裁庭裁定:微波炉的销售者和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商场应该对张某进行赔偿。

  车辆肇事己无责保险公司先赔偿

  2011年5月1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车辆购买了保险。2011年6月12日,王某与周某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车头左侧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但事发后周某不知所向,王某未能从周某处获得赔偿。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是实际侵权人,且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应由周某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遭拒赔后,王某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用人民币13998元。

  仲裁庭裁定:保险公司应赔付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收了定金又反悔双倍返还没商量

  2012年6月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如李某违约不卖,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刘某毁约不买,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购房定金。刘某当场支付定金15万元。10天后,当李某要求刘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李某却称已将房产另行高价卖给他人,并提出返还刘某定金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最后刘某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定:李某给付刘某30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手机靓号月低消300元签了合同不能随便取消

  2012年10月,哈仲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移动电话套餐资费收费标准的认识分歧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王先生名下的尾号为777的手机号码的原缴费标准为每月300元底线消费,其已于2012年7月到被申请人某移动通信公司将主资费缴费标准变更为0元月租,月使用费10.00元,但截至2012年9月该移动通信公司仍然按照原资费标准收费。王先生提请仲裁,要求该移动通信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话费。

  仲裁庭裁定:王先生签字的变更业务受理单的备注条款明确约定,“该号码系特殊号码,需在您选择的资费的基础上设置底线消费,如您当月消费的花费不足底线额度,将按底线消费”。据此,仲裁庭认为,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王先生应按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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