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审查效率 方便广大申请人
〖2014-3-25 16:44:2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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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本次修改之前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大幅增长,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较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从2008年起,国家工商总局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审查周期。但是长远来看,为适应商标注册申请的新形势,保障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时限的规定。为了更方便读者了解这些内容,笔者将新《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的具体时限予以归纳总结,与大家分享。
    ◎商标注册初步审查
    时限:九个月。
    法条: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说明:商标注册初步审查还要照顾到外国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六个月时间,所以初步审查九个月已经不算长。
    ◎驳回复审审理
    时限: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审理
    时限: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条: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说明:因为商标异议程序中,需要向被异议一方交换异议材料,并由被异议一方进行答辩,时间相对驳回复审等程序要长,审理起来较为复杂,所以时限也相对较长。
    ◎不予注册复审
    时限: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条:
    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明:新《商标法》去除了异议复审程序,即异议程序中如果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异议人不再提出复审,而是对被异议商标另行向商评委提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审理
    (一)以绝对理由作出的无效宣告
    1.商标局以绝对理由作出的无效宣告复审
    时限: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绝对理由向商评委提出请求无效宣告
    时限: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明:新《商标法》用无效宣告取代了争议,本条规定是属于根据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的情形。“绝对理由”指的是文中提到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即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商标局可以依职责主动对有关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对此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以绝对理由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请求宣告无效
    时限: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法条: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明:本条规定是属于根据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的情形。“相对理由”指的是文中提到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即涉及保护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理由。此种情况类似于商标异议和复审的程序,涉及交换证据、答辩等程序,审理过程比较复杂,所以规定的时限也较长。
    ◎商标撤销审理时限
    时限: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新《商标法》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能被撤销的情形,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增加了“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条件。
    ◎商标撤销复审时限
    时限: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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