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司法救济

〖2005-1-7 11:0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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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几年前广州花都区众多VCD生产厂家将国内一些著名影碟机企业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花都机”事件发生后,将知名品牌商品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在国外或香港等地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然后产品上标注所“登记”企业名称的“傍名牌”现象开始泛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日益突显。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上述现象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方式,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在有关问题的认识上并不一致。 
  
    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1999年,在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台湾)蜜雪儿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启动行政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诉权基础控告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内容侵害其权利均是缺少法律依据且有悖法理的,当事人对这类权利冲突的异议应先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但随后相继在全国其他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案件时,却并不都要求纠纷解决的行政前置程序。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7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涉及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法院对此问题直接审查并在实体法律关系上作出了裁判。 
  
    法院审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间的冲突,商标和企业名称将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从来源不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中区别开来,存在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理由。 
  
    在先权利原则。在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在先取得的权利。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受法律保护的也应当是在先合法取得的权利。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且存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造成混淆,通常行为人的主观用意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与服务争取消费者,是不诚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包括该种行为,但没有具体列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以上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种行为予以调整。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商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或者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这样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没有争议,问题是应如何确定行为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的冲突,法院根据民事程序审查诉称的权利冲突是否存在,在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应当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范围相一致,不应延伸到民事法律关系之外。 
  
    作为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应要求行为人变更企业名称。要求行为人限期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更是不恰当的。因为权利之间冲突,所以带有诉争文字字样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但行为人是否要变更企业名称不属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问题。行为人为了不再继续进行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其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者行为人不再经营而歇业,都不会再有权利冲突存在。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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