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堂”商标不侵字号权
〖2014-7-8 8:25:2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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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平和堂”构成,由第三人李保芳于2007年1月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10月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4类的装饰织品、床单(纺织品)等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字号“平和堂”在商场、零售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知名度,且原告主张其“平和堂”字号使用的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行业特点、通常效用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原告的相关权益,未损害原告的在先字号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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