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肥神王“冒犯”肥神

〖2005-1-10 19: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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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在1997年就获得了“肥神”商标专用权,但5年后,该公司发现重庆市荣昌县天牛科技公司在生产的饲料上使用的“肥神王”商标,与“肥神”商标非常相似。于是,“肥神”以天牛公司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肥神王”告上了法庭。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肥神王”停止对“肥神”商标侵权,并赔偿78500元。天牛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肥神公司依法享有“肥神”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形式,但商标名称、呼叫名称及其文字辨识的显著特征均为“肥神”两个汉字;天牛公司在饲料类商品上使用“肥神王”三个汉字作为商品名称,并显著标示于包装袋上,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肥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案中,肥神公司的损失难以确定。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侵权人所得利益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故综合各种因素判决“肥神王”赔偿“肥神”人民币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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