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鞋业公司,早年申请了“A”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A牌皮鞋多次获得xxx名牌产品的称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乙公司使用“A”商标专业生产女鞋系列,并进行销售。之后,乙公司在丙商场发现了一家以“A”为企业字号的丁公司,专门销售女鞋。丁公司在其销售的鞋的标签与包装盒上均标有特意放大的“A鞋业”字样,并且在其展柜、宣传册、广告上都特意放大使用“A鞋业”字样。而丙商场也在商场广告、海报上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并在销售凭证上特意放大“A鞋业”字样。乙公司多次要求丁公司停止在销售中使用“A鞋业”字样,并要求丙商场将丁公司的鞋子下架,但是丁公司认为“A”是其经过工商审批的商号,其使用自己的商号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丙商场则认为乙公司不是“A”商标的权利人,没有权利要求丙商场将丁公司的鞋子下架。当乙公司向甲公司求助,要求甲公司出面帮助其维权时,甲公司表示怕麻烦不愿意出面维权。无奈之下,乙公司只能求助律师。
    律师点评
    1.在甲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作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公司,在甲公司不愿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是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丁公司的企业字号与“A”注册商标相同,并且在女鞋上突出使用,乙公司可以起诉丁公司商标侵权。
    3.丙商场未尽到必要义务须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丙商场对其经营行为及专柜负有管理义务,如果丙商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及管理义务,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就构成了商标侵权。需要提醒权利人注意的是,权利人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手段向商场发出要求侵权商品下架的通知函,保存好邮寄单据,以便证明商场在整个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
    4.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或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使用或规范使用与“A”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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