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颜色商标目前在我国还未被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保护范围之列,围绕可否注册这一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通过域外商标法律制度的分析比对,结合国外具体案例和我国司法实际,我们认为在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单一颜色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体现,也是利益平衡机制的要求。
    谈到中国光大银行,独特的紫色会映入我们的脑海。绿色是我们在鳞次栉比的街边店面中准确找到邮政储蓄的快速途径。颜色作为公司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不言而喻。那么单一颜色是否可获得商标法所赋予的法律注册地位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着颜色已成为其产品或服务重要标识特征的企业的利益,更关乎着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公平保护
    社会利益方面所持有的态度。
    一、我国有关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和保护的现实考察
    在可注册客体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该条规定看,只有颜色组合商标才能在我国获得注册。但是,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在第二部分之五对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了10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其中第6项为单一颜色。由此看来,《商标审查标准》认为单一颜色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那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否就可以在我国注册为商标呢?单一颜色是否有注册为商标的可能呢?
    从以上来看,我们将会直面单一颜色商标注册与保护的问题。但是,无论从研究还是应用的角度,我们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问题都缺乏充分的关注,在单一颜色商标方面尤为突出。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研究和应用成果,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单一颜色商标做全面认识,以应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相关问题。
    二、单一颜色商标可注册性的域外考察
    单色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为商标,各国法律态度不一。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把颜色作为图形商标规定,单色在法国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只有颜色的排列、组合、色差才可以。德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标记,尤指文字(包括个人的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声音标记、立体造型,包括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包括可以区分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可作为商标加以保护。西班牙原来的商标法不允许对单色商标进行注册,但是,根据现行商标法,单色如果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结合具体实例,英国石油公司(BP)以单一颜色绿色获得商标注册,核准使用在机油、润滑油、燃料和汽车服务上。在BP诉Kelly Fuels一案中,BP拥有其加油站绿色式样的颜色商标。Kelly Fuels使用类似颜色。BP起诉Kelly Fuels商标侵权。Kelly Fuels提出反诉,以颜色商标缺乏显著性为依据,要求撤销BP的绿色颜色商标。初审法官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上诉。北爱尔兰上诉法院于2001年作出裁定,BP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使其产品和服务具有可区分性,因此注册有效,Kelly Fuels被判定商标侵权。理由是,对于通过加油站道路上的司机来说,颜色比文字更能吸引其注意力,更具显著性。
    由此可见,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标识的构成越来越宽容。制度的宽容和技术的进步为越来越多的标识成为商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今天我们才看到了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新型商标,商标逐渐从平面走向立体、从无声到有声、从视觉感知到其他感觉感知,我们的生活也随着商标的丰富而多姿多彩。
    三、单一颜色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在单一颜色商标能否获得注册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尽量保持一种中立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审查标准》对商标法中“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第6项为单一颜色。由此看来,《商标审查标准》认为单一颜色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结合以上分析及探讨,单一颜色只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就可以在我国注册为商标。这为单一颜色注册为商标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
    其次,商标法滥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类标识的保护不能违背自由竞争之根本。而商标除承担商品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功能外,还有一定的文化功能, 在判断标识可否注册为商标时还要有公序良俗方面的考量。因此,只要不违背自由竞争和公序良俗,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仅需要考虑技术层面,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直接体现为商品的功能。单一颜色商标正是如此。
    同时,对于判定单一颜色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也不必担忧。几乎在每一个商标纠纷中都会涉及到判定两个商标之间的区别问题,不论商标的实体构成是文字、符号、颜色还是其他。确定色差能否产生混淆的可能,与判断文字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一样困难和微妙。在实践中,对于相似的单一颜色,法院可以再现颜色商标产品销售时的光线条件来解决这个问题。更有人从光度学、色度学的角度分析指出,人们完全能够精确分辨出不同色差的颜色。因为一个颜色视觉正常的人具有三视觉,称为三色视觉者,可以用三种原色光的相加混合匹配出光谱上的各种颜色。色视觉正常人的三色视觉功能保证了人们对颜色进行分辨的精确度极高。因此,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在注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我们是能够通过提高技术服务手段来处理的,这是商标注册实践中的技术操作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单一颜色的商标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商标审查人员和商标审理法官的素质,使保护单一颜色商标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在肯定单一颜色商标可注册的基础上,单一颜色商标获得注册应满足两个条件:1.该单一颜色应具有明确的显著性。2.该单一颜色经过实际使用已在申请注册前获得区别性特征,具备第二层含义,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事实。这就决定了,单一颜色标识用于商品之上,如果不违背自由竞争和公序良俗并符合上述要件,则法律没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类全部拒之于外。
    结语
    
    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但这里面充满着实现的可能。通过对单一颜色商标可注册性的域外考察,不难发现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标识的构成越来越宽容,这为越来越多的标识成为商标创造了可能。单一颜色虽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符合一定要件就可以在我国注册为商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研究和应用成果,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单一颜色商标做出全新的认识,以应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相关问题。
    注:颜色商标,是指本身不需要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分为颜色组合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由此而得知,单一颜色商标即指通过特定的意图仅由一种色彩构成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