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过去的一年,商界风起云涌,标海变幻沉浮——量刑的“门槛"低了,“进去"的也就容易了;权威遭受质疑,市场渴盼规范;驰名商标是硕果累累,“电子商标"则销声匿迹;还有脱下商标外衣的“优盘",终于回家的“小肥羊";也有依旧快跑的“彼得兔"和正在反击的“海信"。伴着片片飞舞的“雪花"、余香袅袅的 “咖啡",新的一年,让我们一起品味——
(1)新司法解释出台 量刑“门槛"降低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宣布自22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按个人3倍定罪。其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专家评,这是塑造我国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国形象,履行加入WTO后庄重承诺的当然选择。
商标滋味:正品安心了,冒牌担心了。
(2)“彼得兔"中国求生存 社科出版社遭“洋难"
200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未侵犯被告费德里克·沃恩公司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两个注册商标的起诉。这是我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因而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已故英国著名童话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女士创作的系列童话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共4册童话故事丛书。然而,彼得兔最初的出版商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很快向北京工商部门投诉,称该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登记了包括作者名字、彼得兔等形象名称和插图在内的11个商标。社科出版社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2003年8月27日,北京西城区工商部门作出716号决定,没收了社科出版社现存23536册图书,罚款35万余元。2004年12月17日一中院做出行政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716号决定。为此,社科出版社向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沃恩公司商标权。
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虽然被告对其注册的11个商标享有专用权,但是由于被告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均来源于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直接标识了作品的内容,而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被告对这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原告以“彼得兔"作为丛书的名称符合出版惯例,是对作品内容的直接表述;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扉页上使用的作品英文名称、扉页图及插图,均源自毕翠克丝·波特相应故事的英文名称和插图,完全是忠于原作品名称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而非标识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另外两个商标,法院认为原告已就工商西城分局所做处罚一事获得了相应的司法救济,不应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方式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认定。
商标滋味:春风又绿江南岸。
(3)2004商标成果丰 新增驰名商标142件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分4次公布了共142件驰名商标。2月25日商标局通过个案认定,公布了“河套"、“吉列"等43件驰名商标,6月19日公布了包括11件注册人为外国企业的共26件驰名商标,11月13日又公布了个案认定的“小肥羊"、“飞利浦"等62件驰名商标。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标也于11月18日公布。
至此,全国共有驰名商标446件。
商标滋味:硕果累累。
(4)“电子商标"于法无据 商标局紧急叫停
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就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行为问题进行沟通。
商标局认为:其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是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其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工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因此,商标局是法律规定的惟一商标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
商标滋味: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5)“小肥羊"纷扰难平 获驰名终于回家
2004年12月8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召开宣布“小肥羊"商标被个案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新闻发布会。而在此前两天的12月6日,来自河北、陕西、江苏三地4家小肥羊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小肥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表示了异议,并就此事向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于是,12月18日,内蒙小肥羊第二次提交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2月14日“小肥羊"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就在公告期即将结束之时,2003年5月13日,“小肥羊"商标又被他人提出异议。遭遇异议的一年后,商标局作出了异议裁定。裁定认为,“小肥羊"并非固有的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而是由被异议人(内蒙古小肥羊)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与被异议人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此异议裁定又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2003年6月,内蒙古小肥羊在呼和浩特市一起维权案件中,依法请求认定“小肥羊"商标为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工商部门在经过讨论后,将有关意见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真考虑了“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了“小肥羊"商标案件的有关材料,最终于2004年11月12日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小肥羊"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滋味:清官难断家务事。
(6)绿色乡土吹新风 证明商标结硕果
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2004年里可以说是一群突然放出异彩的商标新星。
中央1号文件指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根据该文件精神,今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将地理标志工作作为商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部署落实,并在6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重点查办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案件。吴仪副总理8月1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报送的《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来促进农民增收,这是个好办法。"9月份和11月份,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分别在新疆和重庆召开。在这一系列重要精神的指引下,2004年,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始在全国各地火了起来。
证明商标涪陵榨菜始创于1898年,历经百年发展,现已成为重庆市涪陵区乃至全市产销规模最大、品牌知名度最高、辐射能力最强的农村经济支柱产业。“涪陵榨菜"证明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于2001年1日1日开始使用。经过近4年的运作使用,“涪陵榨菜"得到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达到了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增加经济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据统计,涪陵区现有榨菜生产企业102家,其中方便榨菜生产企业84家,坛装榨菜生产企业18家。使用“涪陵榨菜"证明商标的企业有45家,年生产量达17万吨,占涪陵区榨菜生产总产量的65%以上。不仅四川,在吉林、内蒙古、安徽、宁夏等地,各色带着浓郁乡土气息的名牌农副产品,高举着自己的证明商标,昂然走进了全国各大城市的超市、商场。无数农民的腰包被名牌农副产品带来的人民币填满了,满是沧桑的脸上乐得开了花。
更令人激动的是,就在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可以预见,2005年,中国最大的人群———农民必将会看见又一个结满证明商标金色硕果的丰收年。
商标滋味:绿色商标,金色丰收。
(7)律师所“挑战"商标局 老秩序直面新考验
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工商总局商标局败诉。此案是《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后,中国第一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因而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此案目前已进入上诉阶段,商标代理服务市场的禁区能否被打破,今年有望定论。
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称由于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85号通知而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于2003年10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
目前,商标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一次庭审,尚未作出判决。另外,新的《商标代理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何时出台,受人关注。
商标滋味:质疑传统权威,破“冰"之心切切。
(8)商标海外遭抢注 海信全力维权
“海信"、“HiSense",是海信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1991年创立的。这个原创性的商标既是商标,又是企业的名称。1993年12月14日,商标局以“该两件商标属于独创商标,显著性极强"而顺利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年1月5日,“海信"和“HiSense"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就在海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博世西门子公司开始在德国注册“HiSense",且所注册的商标与海信原创的“HiSense"完全相同,连字母大小写都分毫不差。
2004年10月20日,博世西门子方面曾专门到海信总部所在地青岛就商标权事宜进行谈判。但此次谈判也是双方的最后一次和谈,最后终因博世西门子开出的4000万欧元的天价与海信方面5万欧元的价格相差甚远使谈判陷入僵局。就在5天后,海信集团收到了德国科隆法院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一纸诉状,博世西门子在起诉状中称,海信集团在科隆参展时使用“HiSense"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海信集团已委托慕尼黑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德国的诉讼事宜,其国内的商标代理机构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也专门成立了由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专家组,充分搜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并向科隆法院申请了延期4个星期答辩。根据德国商标法律和《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同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德国有义务对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保护。海信集团的商标代理人介绍说,德国的商标申请不需经过实质性审查即可获得注册,如果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并且有明显的恶意,可通过向德国专利局提出撤销无效注册的申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商标代理人特别强调,无论各国法律有何差异,全世界任何国家都应该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博世西门子的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准则。尽管“HiSense"商标权之争将会漫长而艰难,但海信相信法律最终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相关链接:“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登封的少林功夫被多国抢注;天津麻花商标在加拿大被抢注;“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等等。
商标滋味:鸠占鹊巢。
(9)告别商标舞台 “优盘"成了通用名称
1999年11月,深圳朗科公司的创始人邓国顺、成晓华经过长期努力,利用USB/IEEE1394技术和闪存技术研制成功全球第一款计算机闪存移动存储产品。他们为这种新产品申请了一个响亮的商标———“优盘"。2004年,华旗资讯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2004年10月,商评委对此争议作出了裁决,认为,“优盘"的确已淡化为通用名称,华旗资讯所提撤销“优盘"商标理由成立,“优盘"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滋味: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10)上海坐拥“上岛" 咖啡香飘全国
2004年12月22日沸沸扬扬的“上岛咖啡"“上岛及图"商标之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撤销被告商评委商评字〔2004〕第3135号《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继续有效。
2004年7月29日,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上岛及图"商标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台湾商人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一中院经查明认为,“上岛图案"系以线条构成的包含“上岛"文字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造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图案由陈文敏于1986年1月25日在台湾注册为商标,陈文敏作为“上岛图案"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从广泰公司于海南上岛公司成立之后将该商标转让给海南上岛公司,海南上岛公司授权他人使用争议商标,在上海上岛公司成立之后,又将该商标无条件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的事实看,陈文敏作为海南上岛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议的参加者以及商标转让的受益者,其不仅仅知晓争议商标的转让事实,而且积极促成了争议商标的使用和转让,由此可以证明其对广泰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海南上岛公司受让、使用、转让争议商标以及上海上岛公司受让争议商标的事实是知晓的,并且是以其行为认可的。由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得到了陈文敏的认可,没有损害陈文敏享有的在先权利。据此,一中院以被告商评委作出的第3135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商标滋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车文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