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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公司跟金华当地火腿企业近20年的商标纷争,终于有了结果———日前,经过浙江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状告金华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商标侵权、违约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定省食品公司拥有的只是“金华牌”商标的注册权,金华两家企业在自己产品前冠以“××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权。
撤消“三统一”起商标纷争
金华火腿在金华当地有数百年生产历史,但火腿商标一直困扰着金华火腿行业的发展。
据了解,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浙江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企业注册商标被告上法庭
此次被起诉的金华市食品公司和金华市中兴火腿厂,于2002年11月和省食品公司签订《“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每年向省食品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费后,可在自己生产的火腿上贴“金华牌”火腿商标,但同时,两企业“不得生产其他商标牌号的整只火腿”。
2002年底,国家技术监督局宣布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后,金华这两家公司被定为首批原产地域保护的金华火腿生产厂家。2002年12月,两企业分别注册了自己的火腿商标。
去年5月,浙江省食品公司认为两被告违反了原订合同,而且侵犯了省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企业分别向食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原产地保护应受法律保护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金华”火腿的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应该由金华当地的行业协会去充分行使。因此,法院判令原告对两被告违约的指控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告对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予以驳回。
代理被告金华两企业的代理律师,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汪计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判决无疑为金华当地火腿企业增加了底气。他认为,“金华”火腿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地方传统名特优产品,它不应由某一家企业独享;“金华”火腿注册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应由原产地域保护企业共享。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例有特殊意义,因为按这一判例,以后凡是金华的火腿企业只要在自己产品前冠以“××牌”金华火腿,将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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